麒麟越州云南嘉利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7·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4日上午10时45分许,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片区云南嘉利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堆煤货场顶棚拆除更换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杨斌书记批示:麒麟区要及时核查原因责任,认真做好善后各项工作。要扎实推进安全稳定“百日攻坚”走深走实,切实把“深刻教训”转化为“务实行动”“实在效果”,全力做到“三个确保”“三个坚决避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杨斌书记的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安委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越州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麒麟越州云南嘉利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7·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麒麟越州云南嘉利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7·14”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完善,违规安排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拖运彩钢板过程中踩裂煤棚顶采光瓦坠落,拉断主安全绳,安全防护措施失效,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嘉利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坤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矿山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GA5XP。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向桂社区水城工业园区盛凯办公大楼。该公司由陶某(占股5%)、桂某某(占股5.4167%)、张某某(占股1.6667%)、曲靖硕联煤焦有限公司(占股42.9167%)、曲靖诚镜捷商贸公司(占股24%)、玉溪伊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6%)、曲靖市真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共同出资成立。
该公司于2021年6月在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片区越州镇向桂大村建设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工程,该项目工程包含1座全封闭彩钢板储煤大棚、洗车平台、过磅房、办公室、门卫室、卫生间、淋浴室、洒水车1台、喷雾车1台、装载机3台。储煤大棚由李某(现驰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建,占地29250㎡,长195米、宽150米、间距30米、高15米,共分5拱,大棚内部配备除尘喷淋设施设备一套。储煤大棚大约于2021年12月建成。
2.云南驰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8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HX0K,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西关社区麒麟煤化工二厂办公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工程合同签订情况。2025年6月10日,嘉利坤公司(甲方)与驰昌公司(乙方)签订“嘉利坤钢结构煤棚顶更换顶板”合同,工程名称:嘉利坤煤棚更换顶板工程;工程地点:云南省曲靖市越州镇水城嘉利坤厂区内;项目工期:进场后70天完成;协议事项:甲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煤棚顶更换顶板工程以2034000.00元(贰佰叁万肆仟元整)的包干价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合同明确:甲方应安排管理人员协调沟通工作;安排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场地清理等工作;向乙方提供书面技术交底;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安排管理人员协调沟通工作;按照图纸中的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制作、安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乙方应加强生产过程中安全管控,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从业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2025年6月10日,在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了《施工作业安全(环境保护)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监督检查乙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施工作业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与制止,并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乙方应负责组织作业人员接受甲方安全培训、技术交底的教育,不得使用未经甲方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的人员;乙方施工作业人员日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由乙方负责、不得使用有故障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电设备设施、工具用具;乙方必须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乙方所有人员概由乙方管理,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嘉利坤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建立,公司全权由法定代表人陶某负责管理。公司建立了货物堆场管理制度和货物堆场全员安全责任制;公司有从业人员26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环境保护)协议书》安全责任,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协调管理,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审查把关不严。
2.驰昌公司。制定了嘉利坤公司煤棚拆除更换施工方案;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无针对性;公司有从业人员7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高处作业未设置现场安全监护;未认真审查李某(死者)的高处作业资质,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8日,驰昌公司进驻嘉利坤公司,嘉利坤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环境保护)协议书》约定事项对驰昌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仅通过口头简单告知。2025年7月12日开始煤棚彩钢板更换作业,驰昌公司安排作业人员在煤棚东侧第一拱的顶部自南向北安装了直径为12毫米,长度约70米和100米的两段麻绳材质的主安全绳,施工人员将个人副安全绳挂链在主安全绳上进行施工作业。2025年7月14日8时30分许,驰昌公司员工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李某6人到嘉利坤公司对煤棚第一拱顶板(煤棚共计5拱,第一拱为最东侧)进行更换。工作流程为,先用吊车将新预制彩钢板吊至棚顶最南侧,由工人拖运至棚顶北侧,再将更换下来的旧彩钢板逐一从棚顶北侧运至南侧统一堆放,后吊至地面。新彩钢板吊至指定位置后,带班班长张某某安排李某、何某某2人到棚顶负责将彩钢板从南侧人力拖运至北侧指定位置。刘某某、田某某2人负责在煤棚北侧进行更换作业,李某某负责在地面指挥车辆、人员等协调工作。10时43分许,李某、何某某2人由南向北每人拖运1张彩钢板,何某某在前,李某在后,拖运过程中,何某某听到身后传来“啊”的一声,回头发现李某已经不在棚顶,看到在两张彩钢板之间的采光瓦上有一个窟窿,何某某意识到李某可能从棚顶坠落下去了。随即,打电话给张某某确认,并从攀爬楼梯下到地面确认情况。何某某找到棚顶采光瓦窟窿下方煤堆,发现李某侧躺在煤堆上,头部朝西,脚朝东,面部右侧朝上,左脸上有煤灰,右腿压着左腿,身上无明显外伤,安全帽未脱落、安全带未脱落。张某某紧随何某某赶到事发现场。随后,刘某某也从棚顶上下到地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越州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通过电话指导现场抢救,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3人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就地轮流对李某做心肺复苏。11时20分,越州镇中心卫生院120急救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何某某和刘某某将李某从煤堆上抬至地面,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了现场抢救。11时36分,越州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李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后被送至曲靖华都医院停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片区越州镇向桂大村嘉利坤公司堆煤煤棚。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5.2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发当天天气晴朗,事发前一天未降雨,没有明显大风,煤棚棚顶具备高空作业条件。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14日10时53分,驰昌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刘某某电话拨打120称:水城这边,盛凯公司对面嘉利坤公司有1名施工人员从煤棚顶上坠落受伤,请求医疗救治。11时20分,越州镇中心卫生院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对受伤人员(李某)进行现场抢救。11时27分,刘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指派越州镇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11时36分越州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进场警戒、勘验,同时电话向越州镇人民政府报告。
11时55分,越州镇人民政府向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电话报告,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接报后,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报告。12时06分,麒麟区人民政府将事件信息反馈至麒麟区应急管理局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后,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于12时27分电话报告曲靖市应急管理局。13时52分麒麟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事故信息,并同步书面向曲靖市应急管理局、麒麟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4日10时43分许,嘉利坤公司煤棚顶板更换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作业人员李某在煤棚顶板拉瓦过程中坠落。接到事故报告后,施工单位驰昌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何某某电话向负责人李某报告事故情况,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刘某某等人对李某进行先期急救,先后拨打120、110请求救援处置。越州镇人民政府、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相继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越州镇中心卫生院于11时20分赶赴现场对伤者李某进行现场抢救;越州镇派出所民警11时36分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勘验,对有关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李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后被送至曲靖华都医院停放,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麒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2025年7月15日死者家属赶到事故发生地,经多轮调解协商,2025年7月2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2025麒越人调字第27号),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信息报告及时,信息沟通准确,应急响应及时。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处置妥当,公安、应急、产业园区、医疗、属地等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未发生次生事故。家属安抚、调解协商等善后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未发生舆论舆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驰昌公司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铺设临时走道板,直接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导致李某在煤棚顶人力拖运彩钢板过程中,踩到两张彩钢板之间的采光瓦上,采光瓦被踩裂致其坠落。
2.驰昌公司未按照《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要求,选择符合规范强度且防割断的主安全绳,导致李某坠落过程中主安全绳被拆除堆码在棚顶的旧彩钢板沿口切断,安全防护措施失效,从棚顶坠落至煤堆。
3.驰昌公司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技能和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
4.作业人员李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从事高处作业。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嘉利坤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将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走过场;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
2.驰昌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业前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重点环节、部位进行风险隐患识别排查;高处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监护,未认真审查李某的高处作业资质,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90039,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衙前街衙前街村8*号,驰昌公司从业人员,系嘉利坤公司堆煤大棚顶板更换工程拖瓦作业人员,其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过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违规从事高处作业。鉴于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男,群众,驰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风险排查和技术交底;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从事煤棚顶板更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陶某,男,群众,嘉利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差距,未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六)项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杨某某,男,群众,代表嘉利坤公司与驰昌公司签订了“嘉利坤钢结构煤棚顶更换顶板”合同,以包代管,未认真履行合同明确的甲方安全生产职责,未将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现状,未认真组织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对驰昌公司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驰昌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对单位从业人员未进行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业前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风险隐患识别排查;高处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监护,未认真审查李某的高处作业资质,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嘉利坤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现场条件确认,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将承包作业单位(驰昌公司)作业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等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事故有关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的认识严重不足。驰昌公司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对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知不足,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还停留在“口头交代”上,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麻痹松懈,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设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未严格审查李某的高处作业资质,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从事高处作业。嘉利坤公司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企业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差距较大,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特殊作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承包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现场管理不重视,未组织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
二是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对近年发生的同类事故未总结反思。这起事故与2022年6月23日,曲靖富马工贸有限公司在停产期间对锅炉房屋顶瓦面进行修缮时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如出一辙。嘉利坤公司、驰昌公司未引起重视,未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检维修方案,凭经验组织开展检维修作业;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越州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类事故教训认识有差距,未认真总结反思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强大棚搭建、修缮安全管理,切实把教训转化为推进防范的有力措施,避免重蹈覆辙。
三是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2024年3月8日,麒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曲靖市麒麟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麒区安〔2024〕3号),方案明确2024年4月至2025年12月为专项治理阶段。2025年5月,曲靖市麒麟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麒麟区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面起底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工作。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麒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多次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的提醒函。2025年以来,产业园区、越州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对嘉利坤公司安全督查检查较少,未达到“全覆盖”要求。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驰昌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一是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隐患问题,协同嘉利坤公司进一步修改完善煤棚顶更换顶板施工方案,并报请产业园区和越州镇审核同意,方可组织施工。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前要对高处作业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防滑鞋等进行排查,对于质量不合格或有磨损等及时进行更换。三是规范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四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嘉利坤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加强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要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加强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安全巡查、检修维护、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重点对煤棚、煤料堆码、设施设备、场内机动车辆、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防触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五落实”整改闭环销号。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要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特别是本单位本次发生的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认真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四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驰昌公司、嘉利坤公司要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一是要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处理结果于公示7日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二是要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奖惩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报告问题隐患,并按照制度、规定对主动发现、报告问题隐患的从业人员进行奖励,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提高政治站位,扛牢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要论述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推动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传导到位、落实到位,切实筑牢安全屏障。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认真梳理“九大攻坚”行动重点目标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推进,确保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五)强化责任落实,压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曲靖市麒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守牢安全稳定底线,进一步推进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百日攻坚”行动,在压实责任上下功夫,真正把安全防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下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强化安全监管,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新兴行业领域“小、散、乱”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排查,建立完善风险隐患联防联控机制,严防“失管、漏管”,切实消除监管“盲区”。要持续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设施、重点场所、重点装置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个清单并持续动态更新。要学好用好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做到动态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