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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三宝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8·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信息来源麒麟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5-11-16 16:12

麒麟三宝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8·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8251229分许,麒麟区三宝街道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车间,外包运输车辆在卸载石灰石毛料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三宝街道办事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麒麟三宝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8·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麒麟三宝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8·25”事故是一起因外包运输车辆驾驶员卸料时未充分观察并确保周边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起斗卸料,另一名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帽,违规协助查看卸料情况,斗内石灰石毛料随着车斗抬升突然下滑推开卸料车门,卸料车门回弹后将其击落跌入破碎料仓内,头部右侧着地碰撞到石灰石上,严重受伤,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雄;成立日期:19998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46012X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硅酸盐水泥、道路硅酸盐水泥、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水泥、早强水泥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注册地址:云南省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营业期限:1999813日至2049813日。

公司现有2000t/d2500t/d两条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两条生产线有原料配料及输送、原料粉磨、生料均化库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烧成系统、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主要设备有生料磨2台、回转窑2座、煤磨2台、水泥磨3台、包装机4台、破碎机2台、辊压机3台、脱硝站房2座、余热发电机房1座、铲车若干。配套建设有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站一座,35KV变电站一座,窑尾烟气脱硝设施一座。两条生产线年产熟料160万吨、高标号水泥200万吨,主要产品石宝山牌水泥。公司下设原料车间、烧成车间、成品车间、生产部、化验室、行政部、销售部、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

2.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建材、建筑机械、建筑用石灰石、钢材生产、销售(不含危化品);土木方工程。成立日期:201810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6NFLUE3P。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张家营。

吉港公司整体租赁雄业公司场地、厂房、生产设备设施及办公场所从事水泥生产及销售业务,生产所需石灰石原料主要从麒麟区茨营镇海草坝石灰岩采矿点(以下简称海草坝采矿点)获取。吉港公司石灰石采购业务由公司采购部负责人陈*平与海草坝采矿点负责人杨*对接,从海草坝采矿点运输石灰石原料至吉港公司的运输业务由曲靖市博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运。日常具体运输事宜由海草坝采矿点负责人杨*与曲靖市博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接。

3.雄业公司与吉港公司协议签订情况。2018112日,雄业公司与吉港公司签订《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协议》,雄业公司(甲方)将其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张家营的2000t/d2500t/d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整体租赁给吉港公司(乙方)。租赁期内,甲方的生产、经营权由乙方行使;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乙方自行采购原材料、辅料,自行组织生产、经营,自行销售各种产品。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把安全生产关,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妥善处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派驻监督员,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配合监督员工作,并落实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

202421日雄业公司与吉港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明确,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4.曲靖市博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7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NXTC207,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天生桥洋芋烧烤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车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于202011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22日。

该公司从事经常性运输业务的车辆有20余辆,驾驶员有20余人。其中注册在该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有10辆,公司内部车辆驾驶员有4人,根据业务需求,不足车辆及驾驶员通过招揽的方式由外部流动车辆及驾驶员承揽。该公司建立了运输微信工作群,相关运输事宜及工作安排由公司工作人员卢*伟通过微信群发布。

5.吉港公司与博鼎公司运输合同签订情况。202511日,吉港公司(甲方)与博鼎公司(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期限一年,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合同明确:甲方接到当天计划后立即通知乙方安排运输车辆,乙方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装货地点;乙方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运输途中车辆发生的一切差旅费、油费、修理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和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所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输过程中,所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法规执行,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违规驾驶;车辆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或者厂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吉港公司与博鼎公司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吉港公司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7.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涉事车辆:号牌为云D92*15,黄色解放牌”CA32****6K2L2T1A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NKRX***HFA02150,发动机号码:5280*652,该车所有人为庹关聪,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兴龙村委会川龙村2*6号,该车于201763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截止为20266月,事故发生时由李*宝驾驶。该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滇交运管许可麒麟字5303***05260),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至2026330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查询,该车当前机动车状态正常。自20251月至20258月查询到该车有3起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该车动态监控正常使用。

涉事驾驶员:李*宝:男,汉族,197434日出生,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0119740304****,档案编号:5303***92761,初次领证日期:2008714日,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兴龙村委会川龙村2*6号,系本案中云D9*115红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20251月至20258月查询到该人有1起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经调查,李*宝驾驶证档案资料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档案资料显示李*宝本人参加了申领驾驶证各科目考试,李*宝驾驶证培训及取得驾驶证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调查,李*宝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证号为:53220119740304****,有效期至202663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吉港公司司现有从业人员310人左右,其中水泥生产线约250人,生产人员实行三班倒制度,每班运行8小时。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3名。公司法人、董事长柯*明,安全生产副总刘*明,安环部部长张*均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各车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各岗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公司多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均未排查出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这个重大隐患。

2.博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时限:2021916日至2027916日;实际负责人梅超,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时限:2021916日至2027916日。公司日常业务及安全生产管理均由梅*具体负责,张*梅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但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但只有公司法人张*梅、实际负责人梅*、调度员卢*3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他从业人员均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未明确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建立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2025年每月对从业人员开展了教育培训,共8次,培训对象基本是针对云D94*40、云D98*75、云D97*46三辆运输车驾驶员;每月召开了1次安全生产例会,共8次,参会人员也只有梅*、张*梅、卢*3人;组织开展了风险隐患排查,但均未排查发现运输车辆驾驶员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公司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8242052分,博鼎公司车辆调度管理员卢*伟通过运输微信群安排唐*飞(死者)等7人于825日前往茨营镇海草坝矿山1号挖机位装运砂石料。8242128分唐*飞妻子(王*丽)向卢*伟发送微信消息表示唐*825日早上要请假,故未安排*飞参与825日上午运输工作。825日中午*驾驶货车(车牌号:云D86*27)前往海草坝矿山装运砂石1215分,唐*飞驾驶装载砂石料的货车驶抵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过磅处。过磅后继续驾驶车辆到达破碎机卸料口场地排队等待卸料。1217分,施*学驾驶红色运输车开始倒车卸料,1219分,唐*飞步行至卸料口,手扶施*学驾驶的红色运输车卸料后门查看卸料情况,1220分,施*学的运输车卸料完成驶离卸料口。1221分,唐*飞驾驶(云D86327)运输车倒车至破碎机卸料口开始卸货,驾驶员施*学站在卸料口轮挡平台上协助指挥唐*飞卸料,1223分,唐*飞卸料完成驾车驶离卸料口。1225分,一辆黄色运输车开始卸料,1226分,黄色运输车卸料完成驶离卸料口。122735秒,李*宝驾驶运输车(云D92*55)到达卸料口开始卸料,李*宝操纵抬升车斗至一定角度,车斗内的砂石料从车斗内滚落至料仓,122824秒,车斗内剩余砂石料发生卡顿停止下滑,122835秒,唐*飞从李*宝驾驶室前方绕行通过,122848秒,唐*飞出现在卸料口轮挡平台西侧靠墙的位置,之后右手扶住卸料门,右脚蹬在卸料门上查看卸料情况,李*宝操纵车斗继续抬升角度,车斗内砂石料滑下推动货车卸料门,卸料门回弹后将唐*飞击落跌入破碎料仓内,其头部右侧碰撞到石灰石上受伤122927秒李*宝放下车斗,下车来到料仓口查看情况,看到唐*飞侧躺在料仓内,便转身呼叫其他人员,122948秒,李*宝下到料仓内,扶住唐*飞等待救援。123004秒,驾驶员王*喜到达料仓口查看后,立刻跑至堆料场边呼叫破碎机操作人员关停破碎机,123051秒返回料仓口,看到破碎机未停机,再次跑到破碎机操作室通知关停破碎机。123234秒,破碎机操作员张*关停破碎机后赶到料场口,通过对讲机当班班长晏*报告123456秒,李*宝从料仓内爬出*飞仍躺在料仓内。1244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陈*、生产副总刘*明到达现场,1247分,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同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救援,1304吉港公司员工何*雄、张*祥、晏*、高*斌四人将唐*飞用担架抬出料仓。随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认唐*飞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麒麟区三宝街道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车间砂石料卸料口处(图1)。破碎系统布置在公司北侧山坡地上,砂石料破碎工艺是通过运输车或装载机将石灰石毛料运至破碎系统卸料仓内,仓下调速式重型板给料机将原料喂入单端锤式破碎机内破碎后,再由皮带输送机将破碎料送至储存库内储存(图2)。石灰石破碎卸料口正面朝北,是一个由彩钢板搭建的方形结构,卸料口东南角设有摄像头1个,可观察到卸料口和卸料货车尾部情况。卸料口正面设有高0.3米、宽0.5米的挡车梗,当车辆后轮被挡车梗阻拦时即到达距离料仓最近的卸货点,卸货时需要货车司机驾驶车辆尽量靠近挡车梗,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协助卸料(图3)。从挡车梗到料仓底部垂直距离6.5米,唐*飞在坠落前所站位置为挡车梗西侧距墙约1米处(图4③号点位),坠落时料仓内堆积石料高度距挡车梗约为1.6米,有部分石料散落在挡车梗上,破碎机在持续运行,存在滑落摔倒和机械伤害的风险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9.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825122918秒,吉港公司委托博鼎公司,从海草坝采矿点运输石灰石毛料至公司原料破碎料仓,唐*飞驾驶(云D86327)运输车辆卸完货后,协助李*宝驾驶的(云D92155)运输车辆卸料时,跌落至破碎料仓内。事故发生后,李*宝立即下车查看,并呼叫现场运输驾驶员王*喜协助救援,王*喜见状后当即通知当班操作员张*祥紧急停车。1232分,张*祥赶到现场通过对讲机向当班班长*华报告情况;1233分,晏*电话报告原料车间主任何*雄;1235分,何*雄电话报告生产厂长陈*1244分,陈*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于1247分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同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救援工作。1304吉港公司员工何*雄、张*祥、晏*、高*斌四人将唐*飞用担架抬出料仓。随后,茨营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认唐*飞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1326分,唐*飞妻子王*丽电话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于1331分将信息转警至三宝派出所前往处置。1345分,三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进场警戒、勘验,同时电话向三宝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报告,接到警情报告后三宝街道分管领导、综合执法队及张家营村委会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并对事故发生车辆驾驶员李*、博鼎公司主要负责人梅*、驾驶员王*,以及*飞妻子王*丽进行询问调查,公安机关依照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公共安全事件开展侦查工作。829日,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调查结束,确认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管理案件,初步认定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830日,麒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事故信息后,于1858分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1938分,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直报信息系统上报事故信息,并同步向麒麟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2918秒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李*宝立即下车到料仓入料口查看,发现了唐*飞受伤,立即呼叫现场运输驾驶员王*喜帮忙,王*喜见状后立即大声呼叫破碎机操作员停车,呼叫无回应后随即跑到破碎机操作室通知当班操作员张*祥急停车,告诉其料仓内有人员跌落。张*祥紧急停车后跟随王*喜一同到达料仓入料口,并用对讲机呼叫当班班长晏*1233分晏*拨打电话告知原料车间主任何*雄相关情况。1235分何*雄电话报告生产厂长陈*,并赶赴事故现场。陈*1244分赶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1247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并组织吉港公司6名人员和博鼎公司2名司机进行救援。1304分吉港公司员工何*雄、张*祥、晏*、高*斌四人将唐*飞用担架抬出料仓。随后,茨营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1345分,三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勘验,同时电话向三宝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报告。随后三宝街道、麒麟公安分局等部门赶到现场参加救援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麒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三宝街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2025825日死者家属赶到事故发生地,826日和828日分别前往三宝街道司法所调解协商,91日前往吉港公司调解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信息报告及时,信息沟通准确,应急响应及时。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处置妥当,公安、应急、医疗、属地等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未发生次生事故。家属安抚、调解协商等善后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未发生舆论舆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博鼎公司驾驶员唐*飞(死者)习惯性违章协助其他运输车辆卸料,无视安全警示告知,在破碎卸料口未佩戴安全帽,右手扶住卸料门,右脚蹬在卸料门上查看卸料情况,违规辅助*学、*宝卸料,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

2.博鼎公司驾驶员李*宝卸料时在未充分观察并确保周边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操纵运输车辆起斗卸料,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忽视唐*飞帮助查看卸料情况存在安全风险;对车斗抬升,大量石灰石滑落的冲击力带来的危险认识不足,导致唐*飞被卸料门回弹撞击坠落至破碎机料仓内。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博鼎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及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将在本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流动驾驶人员及运输车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相关驾驶人员进行全覆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辨识走过场,对驾驶员长期违规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行为失察失管;未对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唐*飞无视安全警示告知,在破碎卸料口未佩戴安全帽,违规辅助李*宝卸料,导致事故发生。吉港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以包代管,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实,多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均未排查出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这个重大隐患。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现场指挥协调,未严格落实安全警示告知要求,对卸料口未安排专人监护,对卸料口运输车辆驾驶员长期违规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行为失管漏管,致使唐天飞辅助李*宝卸料的违规行为无人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博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具体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每月对从业人员开展了教育培训,但只对极少数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每月安全生产例会也只有本人及张*梅、卢*3人参加,导致驾驶员李*宝、唐*飞等人对卸料时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未排查发现运输车辆驾驶员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吉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熟悉了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检查不力。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作为吉港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陈*作为吉港公司生产厂长、张*作为吉港公司安环部主任,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将负责物料运输的博鼎公司驾驶人员及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对企业原料车间破碎料口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将破碎料口监控视频接入控制室,未建立破碎料口突发情况紧急停车联动措施;未及时发现驾驶员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作为吉港公司原料车间主任,具体负责破碎料口及周边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驾驶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违规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行为失察失管

4.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飞(死者)未严格执行博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警示告知要求。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违规在卸料口指挥协助其他驾驶人卸料;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记分达到13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违法驾驶机动车从事物料运输。*违反卸车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在未确保卸车场地及周边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卸车作业,默许唐*飞帮助查看卸料情况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飞,男,1986119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2419861109****,户籍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张家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博鼎公司从业人员,系从海草坝采矿点运输石灰石至吉港公司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其未严格执行博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无视安全警示告知,未佩戴安全帽,违规靠近破碎卸料口协助施*学、李*宝查看石料卸载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记分达到13分,依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群众,博鼎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具体运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做到全覆盖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运输车辆驾驶员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失察失管;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梅,女,群众,博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事务、兼职公司安全员,未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运输车辆驾驶员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柯*明,男,群众,吉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熟悉了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刘*男,中共党员,吉港公司生产副总,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男,群众,吉港公司生产厂长,负责生产调度、日常管理。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未将外包运输驾驶人员及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对企业原料车间破碎料口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将破碎料口监控视频接入控制室,未建立破碎料口突发情况紧急停车联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6*男,群众,吉港公司安环部主任,具体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未将负责物料运输的博鼎公司驾驶人员及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对企业原料车间破碎料口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及时发现驾驶员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实不细,多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均未排查出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这个重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7)何*雄,男,中共党员,吉港公司原料车间主任,具体负责破碎料口及周边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企业原料车间破碎料口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驾驶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违规在卸料口相互协作指挥卸料的违规操作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8)李*,群众,博鼎公司从业人员,系从海草坝采石点运输石灰石至吉港公司的运输车辆驾驶员违反卸车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在卸车作业前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安全情况,未及时发现在车辆货厢后侧的唐*,对唐*飞的死亡存在过失。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博鼎公司。是吉港公司石灰石毛料运输承包单位对运输车辆在运输及卸料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未将在本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流动驾驶员及运输车辆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对相关驾驶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款[]之规定;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吉港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曲靖市博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现场指挥协调;对卸车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源未进行辨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厂区内物料运输安全管理缺位;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未严格按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麒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生产管理形同虚设。事故暴露了涉事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上存在严重缺失,未将安全生产真正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核心。博鼎公司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驾驶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针对卸料辅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处置方法等内容培训缺失,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行为频发。吉港公司作为原料车间管理主体,未对委托运输单位(博鼎公司)的作业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卸料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制定针对性的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安排专人对卸料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导致作业现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失控状态。

二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反映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严重不足。死者唐*飞作为运输车辆驾驶员,在协助同车队运输车辆卸载砂石料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且明知石灰石卸料口存在滑落、掩埋等安全风险,仍违规靠近卸料口进行辅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而卸料驾驶员在操纵货车车斗抬升前,未严格执行先观察、后操作的安全要求,未充分检查卸料口周边是否存在人员、障碍物等情况,盲目操纵车辆进行卸料作业,漠视作业安全规程。凸显出从业人员对安全规章制度的漠视,以及对危险风险的认知不足,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和相互监护意识。

三是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涉事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严重敷衍应付问题,未真正达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目的。博鼎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对全员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安全复训,培训内容仅停留在简单的交通规则层面,未结合卸料辅助作业的实际场景开展针对性培训,也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导致驾驶员对卸料作业的安全规程、风险点及防护措施缺乏基本的认知。吉港公司也未对进入其车间作业的运输单位人员进行入场安全培训。

四是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多次到企业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均未发现吉港公司未与博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这个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两家单位未明晰职责,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提高政治站位,扛牢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要论述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推动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传导到位、落实到位,切实筑牢安全屏障。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认真梳理九大攻坚行动重点目标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推进,确保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压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曲靖市麒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守牢安全稳定底线,进一步推进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行动,在压实责任上下功夫,真正把安全防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下去。三宝街道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急、工信、交通运输、运政等行业部门要紧盯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规范承包作业安全管理。吉港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审查博鼎公司的安全生产资质,签订正式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运输、卸料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定期对博鼎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应终止合作。二是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吉港公司及委托方博鼎公司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修订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特别是针对原料车间卸料作业、外来运输车辆及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细化责任清单,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岗、到人。三是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两家公司须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全面辨识,重点针对原料车间卸料区域、破碎机料仓、车辆装卸作业等场所和环节,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如设置物理隔离、警示标识、作业监护制度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每日对卸料作业流程、安全防护设施、人员操作行为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未佩戴安全帽”“违规靠近危险区域等隐患,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留存记录。针对货车卸料作业,专项制定风险告知卡,明确卸料前必须观察周边环境”“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等关键防控要求,张贴于作业现场及运输车辆显著位置。

(四)规范现场作业管理,杜绝违规操作。一是严格卸料作业流程管控。吉港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原料车间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具体要求。二是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博鼎公司须为驾驶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建立领用、佩戴登记制度;吉港公司要在原料车间入口、卸料区域设置必须佩戴安全帽的警示标识,对进入该区域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运输人员)进行检查,未佩戴者严禁入内。三是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吉港公司须在卸料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作业情况,安排专人远程值守,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喊话制止。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一是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吉港公司和博鼎公司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尤其是原料车间管理人员、运输驾驶员、装卸辅助人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通报本次事故经过、原因及教训,观看安全操作视频,确保人人知晓违规操作的危害。二是专项培训。《卸料作业安全规程》《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范》等内容,培训后进行闭卷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两家公司要根据已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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