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4〕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引导和推动新时期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着力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短板,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必要的农机装备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二是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运用数据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三是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我区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选取的21个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确定为我区补贴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实施中按年度调整的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补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2.支持农机新产品。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大力支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等。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麒麟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分档补贴额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结合实际优化参数,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全省补贴额一览表。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不超过同类同档次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动力机械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3.单机补贴限额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比例预警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并会同区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下达的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受理、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麒麟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
(五)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期满后,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
(七)组织抽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规范操作,优化流程。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依托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按照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提高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部、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七、有关要求
麒麟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站校、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办,要根据实施方案,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1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绩效报告报送曲靖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 0874-3122765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874-3119393
驻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874-3109067
农机质量投诉电话:0874-3130609
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874-3316631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2.202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结算明细表
3.202 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1 大类 46 个小类 121 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 1 耕地机械
1. 1. 1 犁
1. 1. 2 旋耕机
1. 1. 3 微型耕耘机
1. 1. 4 耕整机
1. 1. 5 深松机
1. 1. 6 挖坑(成穴)机
1. 2 整地机械
1. 2. 1 埋茬起浆机
1. 2. 2 起垄机
1. 2. 3 铺膜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 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 1. 1 种子催芽机
2. 1. 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 1. 3 育秧(苗)播种设备
2. 1. 4 营养钵压制机
2. 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 2. 1 条播机
2. 2. 2 穴播机
2. 2. 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 2. 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 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 3. 1 旋耕播种机
2. 3. 2 铺膜(带)播种机
2. 3. 3 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 4 栽植机械
2. 4. 1 插秧机
2. 4. 2 抛秧机
2. 4. 3 移栽机
2. 5 施肥机械
2. 5. 1 施肥机
2. 5. 2 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3. 1 中耕机械
3. 1. 1 中耕机
3. 1. 2 田园管理机
3. 1. 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 2 植保机械
3. 2. 1 喷雾机
3. 2. 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 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 3. 1 修剪机
3. 3. 2 枝条切碎机
3. 3. 3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 灌溉机械
4. 1 喷灌机械
4. 1. 1 喷灌机
4. 2 微灌设备
4. 2. 1 微喷灌设备
5. 收获机械
5. 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 1. 1 割晒机
5. 1. 2 玉米剥皮机
5. 1. 3 脱粒机
5. 1. 4 谷物联合收割机
5. 1. 5 玉米收获机
5. 1. 6 薯类收获机
5. 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 2. 1 大豆收获机
5. 2. 2 油菜籽收获机
5. 3 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 3. 1 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 3. 2 甘蔗收集搬运机
5. 3. 3 甘蔗联合收获机
5. 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 4. 1 叶类采收机
5. 4. 2 果类收获机
5. 4. 3 根(茎)类收获机
5. 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 5. 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 6 收获割台
5. 6. 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 6. 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 设施种植机械
6. 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 1. 1 菌料灭菌设备
6. 1. 2 菌料装瓶(袋)机
7.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 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 1. 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 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 1. 1 残膜回收机
8. 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 2. 1 生物质气化设备
8. 2. 2 秸秆压块(粒、棒)机
9. 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 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 1. 1 割草(压扁)机
9. 1. 2 打(压)捆机
9. 1. 3 草捆包膜机
9. 1. 4 青(黄)饲料收获机
9. 1. 5 打捆包膜机
9. 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 2. 1 铡草机
9. 2. 2 青贮切碎机
9. 2. 3 饲料(草)粉碎机
9. 2. 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 2. 5 饲料混合机
9. 2. 6 饲料膨化机
9. 2. 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 3 饲料(草)搬运机械
9. 3. 1 饲草捆收集机
10. 畜禽养殖机械
10. 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 1. 1 蜜蜂养殖设备
10. 2 畜禽繁育设备
10. 2. 1 孵化机
10. 3 饲养设备
10. 3. 1 喂(送)料机
11. 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 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 1. 1 挤奶机
11. 1. 2 生鲜乳速冷设备
11. 1. 3 散装乳冷藏罐
11. 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 2. 1 储奶罐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 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 1. 1 清粪机
12. 1. 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 1. 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 1. 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 1. 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 1. 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 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 2. 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 水产养殖机械
13. 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 1. 1 网箱养殖装置
13. 2 投饲机械
13. 2. 1 投(饲)饵机
13. 3 水质调控设备
13. 3. 1 增氧机
13. 3. 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 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 1. 1 种子清选机
14. 1. 2 种子包衣机
15.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 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 1. 1 粮食清选机
15. 1. 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 1. 3 碾米机
15. 1. 4 粮食色选机
15. 1. 5 磨粉机
15. 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 2. 1 油菜籽干燥机
15. 2. 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 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 1. 1 果蔬分级机
16. 1. 2 果蔬干燥机
16. 1. 3 脱蓬(脯)机
16. 1. 4 青果(豆) 脱壳机
16. 1. 5 干坚果脱壳机
16. 1. 6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 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 2. 1 茶叶做青机
16. 2. 2 茶叶杀青机
16. 2. 3 茶叶揉捻机
16. 2. 4 茶叶理条机
16. 2. 5 茶叶炒(烘)干机
16. 2. 6 茶叶色选机
17.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 1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 1. 1 生胶成型设备
17. 1. 2 生胶打包机
18. 农用动力机械
18. 1 拖拉机
18. 1. 1 轮式拖拉机
18. 1. 2 手扶拖拉机
18. 1. 3 履带式拖拉机
19. 农用搬运机械
19. 1 农用运输机械
19. 1. 1 田间搬运机
19. 1. 2 轨道运输机
20. 农用水泵
20. 1 农用水泵
20. 1. 1 潜水电泵
20. 1. 2 地面泵(机组)
21.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 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 1. 1 平地机
21. 2 清理机械
21. 2. 1 捡(清)石机
附件2
202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申请结算单位(盖章): 单位:元 (注意:此表不得公开)
姓 名 | 县乡村 | 户口标识码 | 身份证号码 | 指标确认书 编号 | 购机 日期 | 机具 品目 | 型号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发票号 | 生产 企业 | 经销商 | 数量 | 设备设施类实际数量 | 销售 价格 | 中央 金额 | 报废更新补贴额 | 开户 银行 | 开户 账号 | 持有人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3
202 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机具型号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