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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麒麟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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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08 17:01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云民发﹝2022﹞244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为将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追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二、提标范围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

(二)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三)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

(四)各州、市应于20221231日前,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发布当地执行标准。各地现行补贴标准高千省级指导标准的,可以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加强资金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区)财政承担。省财政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骗取的,要及时追回骗取资金,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2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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