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决策后评估的,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为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事项对应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依法不宜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承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八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
第九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决策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