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麒麟区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者及其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为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规范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麒麟区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者及其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2024年9月30日前按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
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