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信息来源云南省卫健委网站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5-03-04 14:31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

“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现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制度等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及如何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制度等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索要部门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处理方式

1

死亡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2.申请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奖学金

3.申请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4.申请特殊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5.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

采用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

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3.申请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采用基本证照凭证证实,或部门采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3

婚姻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采用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4

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奖励扶助、费用减免

采用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

5

应届生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采用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6

父母双方是农业人口的户籍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采用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7

申请表(乡村两级盖章)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奖学金

部门采用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

依法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奖学金

采用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9

计生有关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不再索要

10

生育史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奖励

不再索要

11

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不再索要

二、请各地严格执行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报人到相关部门开具以上证明材料。

三、具体办理办法详见附件(除了附件1附文后,其他相关表册请在家庭业务群里自行下载),有关解释由家庭发展处负责。

联系人及电话:李美霖    0871-67195381

 

附件:1.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申报和资格确认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解释

2.其他相关表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81214   

 

 附件1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申报和

资格确认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解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确认手续,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等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申报和资格确认等工作作出如下解释: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1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对于193311日以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和省委临沧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奖优免补”41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在200381200461日期间已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未办理相关手续和非41个试点县的这部分人员不得享受;

3.奖励扶助以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对象在未领取当年奖励扶助金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奖励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5.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

6.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如未办理过身份证,则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三)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计生有关证明”后的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得向申报对象索要生育子女等有关计生方面的证明,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资格确认中,申报对象有关计划生育情况,可采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询,对查询后仍不清楚的,须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

(四)延后申报情况说明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没有按时申报的,请附上导致延后申报的详细情况说明。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扶助对象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扶助对象户籍登记在云南省内。

2.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申报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4.特别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扶助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四)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申报对象子女死亡情况不详的,可查验原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已经出具的证照、死亡销户等资料,不得再要求申报人到相关部门重新开具死亡证明材料。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实地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全员人口数据库查询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延后申报情况说明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没有按时申报的,请附上导致延后申报的详细情况说明。

三、“少生快富”工程

(一)边境县及执行边境政策的梁河县

1.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户、双女户

2.独生子女户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⑵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⑶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双女户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⑵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⑶家庭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两个女儿(包括曾有两个女孩现存一个,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无违法生育史。

⑷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1231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⑸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国家和省级奖励对象划分标准

⑴最后一个孩子为2003531日前出生的。

国家奖励对象: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家庭。

省级奖励对象: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且夫妻双方均为汉族的家庭。

⑵最后一个孩子为200361日后出生的。

国家奖励对象: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居住在边境一线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农村居民夫妻;

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农村居民夫妻。

省级奖励对象: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

⑴居住在边境一线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汉族且少数民族一方为非八种人口较少民族的农村居民夫妻;

⑵居住在非边境一线村民委员会且夫妻双方均非八种人口较少民族的农村居民夫妻。

5.注意事项

⑴独生子女户奖励对象资格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⑵农村居民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享受双女户奖励政策:

①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两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②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③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又依法生育了一个女孩的。

⑶夫妻一方户口在我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县,另一方户口在外省的:

①户口属我省一方为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录入国家网站,享受3000元一次性奖励,子女不再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但子女考取高中、大学的奖学金仍可享受)。

②户口属我省一方为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享受1500元一次性奖励,子女不再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但子女考取高中、大学的奖学金仍可享受)。

⑷夫妻一方户口在我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县,另一方户口在我省其他县(市、区)的: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录入国家网站,享受3000元一次性奖励,子女不再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但子女考取高中、大学奖学金的仍可享受)。

②夫妻双方均为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享受3000元一次性奖励,子女不再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但子女考取高中、大学的奖学金仍可享受)。

⑸夫妻双方一方为我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的:

享受1500元一次性奖励,子女不再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但子女考取高中、大学的奖学金仍可享受)。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二)迪庆州

1.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孩户

2. 独生子女户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

⑵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⑶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二孩户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

⑵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⑶家庭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两个子女;

⑷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孩子必须是20151231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⑸无违法生育史。

4. 注意事项

⑴独生子女户奖励对象资格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⑵农村居民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享受二孩户奖励政策:

①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②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③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又依法生育了一个孩子的。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三)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生育史证明后有关要求

可采用申报人承诺、云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查询、实地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特别扶助其他家庭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

五、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注意问题

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

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四)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不再索要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申报对象子女死亡情况不详的,可查验原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已经出具的证照、死亡销户等资料,不得再要求申报人到相关部门重新开具死亡证明材料。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审核部门在云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查询核实、实地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奖优免补”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奖励对象资格按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一)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2.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本人及配偶是农村居民;

⑵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

⑶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⑷独生子女必须是2015123124时前出生;

⑸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注意问题

⑴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单亲家庭奖励标准为500元;

⑵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4.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后有关要求

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①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②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⑵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①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③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3.注意问题

⑴父母未农转非,子女农转非的,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

⑵每名农村独生子女在高中阶段和大学(大专)阶段分别享受一次奖学金。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学金;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

4.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死亡证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奖学金申请表乡村两级盖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证明后的相关要求

不再索要上述取消的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升学加分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⑵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⑶参加升学考试的。

3.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应届生证明、父母双方是农业人口的证明后有关要求

不再索要上述取消的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1.补助对象:

⑴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⑵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2.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2015123124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3. 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⑵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1231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⑷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4.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⑴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⑶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⑷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5.注意问题

⑴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的范围。

⑵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6.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死亡证明后有关要求

不再索要已取消的死亡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见面记录、认证工作

(一)自20191月起,将原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每年一次的见面记录更改为享受对象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工作由村(居)委会负责。本着便民、有利益工作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集中认证、入户认证,对不便集中、行动不便的也可采用自行拍照、视频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结束后村级根据认证方式分类统一上报乡级、乡级确认后再报县级,县级确认后作为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依据,由县、乡两级存档备查。

(二)当年未经过认证登记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享受对象,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将停止发放;若第二年仍未参加认证或未按要求报送认证图像资料的,取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享受对象自行承担。

(三)当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乡级组织见面,并将见面记录报县级进行资格确认。

八、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公示

(一)不需要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民医保免除、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继续享受减免人员。

(二)需要三级两次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

1.三级二次公示是指:村、乡、县三级两次公示,第一次是村、乡当年报批时的批前公示;第二次是经县级审核资格确认后享受情况的批后公示(详见公示样表)。

2.三级两次公示的奖励扶助项目包括:奖励扶助、少生快富。

(三)其他奖励扶助内容实行报前三级一次性公示。

(四)各级全部奖励与扶助公示资料必须分类拍照存档备查。

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资金发放

(一)各级要有资金拨付文件通知并按文件要求进行拨付、发放。

(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伤残、死亡)、少生快富、一次性奖励、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失独家庭抚慰金必须通过银行代发,做到既有卫健部门通知银行发放的文件和发放名册,又有银行返还卫健部门发放成功的银行流水资料存档。

(三)其他项目资金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采用银行代发,发放程序及要求按前款执行。不具备银行代发条件的,一定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做好发放工作,确保相关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给奖励与扶助对象。

十、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39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云人口发〔200847号)规定:“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份的社区;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地、山、水等)或符合土地承包政策但由于其他原因暂未承包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被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由于现行政策对户口随工作单位迁移没有强制要求,有的户口虽然登记在农村,但已被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录用为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享受奖励扶助和“奖优免补”等政策,原已享受的不再继续享受。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档案资料管理

(一)“三项制度”存档资料

1.村级保存资料

⑴享受对象汇总表、名单(盖村委会印章);

⑵退出对象(当年及往年)的汇总表和名单;

⑶公示照片资料。

2.乡级保存的资料:

⑴申报表;

⑵当年见面记录、认证登记表(复印件);

⑶享受对象的汇总表和名册(含新增和继续享受对象);

⑷退出对象(当年及往年的)汇总表和名单信息;

⑸公示照片资料;

⑹由乡级直接发放的银行资金发放成功返回的资金发放流水,签字领取现金的名单。

3.县级保存的资料

⑴ “三项制度”扶助对象花名册;

⑵ “三项制度”扶助对象汇总表;

⑶“三项制度”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及其报告单汇总表;

⑷“见面记录、认证登记表”原件,影视认证资料须同时保存纸质、影、视资料;

⑸公示照片资料(电子版);

⑹银行资金发放成功返回的资金发放流水;

⑺“三项制度”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袋(资料)。经审核符合享受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袋(资料),必须存有以下资料:扶助对象申报表、承诺书、户籍资料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特别扶助对象的残疾等级证复印件等资料(与一次性告知清单一致)。

(二)其他奖、优、免、补存档资料

  经审核符合享受对象的奖、优、免、补资料,需按照一次性告知清单内容及相关表册资料完整存档;保存各种表册及资金发放银行流水或领款人签字名册。

十二、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在办理“两非”案件中,严格按照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取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改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自行制定。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当事人索取证明材料。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