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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2-09 10:51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农(农药)罚〔2020〕8号
当事人:麒麟区越州镇曲靖利沃农业越州经营部
经营者:陈斌伟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绿洲商岸小区14-1-2号商铺
2020年12月2日,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监督抽检中,发现你经营部销售的嘧环•甲硫灵悬浮剂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该农药生产企业为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2158,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7日,质量保证期2年,属劣质农药。你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对你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经营部于2019年1月17日以每件420元的价格,从昆明润洁农科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嘧环•甲硫灵悬
浮剂农药2件,每件50瓶,共计100瓶。于2019年2月23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了40瓶,促销活动赠送了3瓶,销售收入645元。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   
5、销货单据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应予以认定。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成立,其理由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询问笔录、照片、销货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嘧环•甲硫灵悬浮剂农药57瓶;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农行曲靖市西苑支行(户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
合计划科,账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交纳罚
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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