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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11-16 10:04
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烟处[2020]第114号
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
经营场所:麒麟区锦湘南郡11-P47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L2YJB1K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6178,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2日。
经营者:李勇旗,男,汉族,年龄43岁。
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8月20日16时15分,麒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0日16时30分赶到举报地点,经出示徽章、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对麒麟区锦湘南郡11-P47号商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进行检查,在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背后的车库内发现卷烟:云烟(软珍品)203条、云烟(硬紫)72条、云烟(软大重九)16条、红河(道)14条、石林(软)43条、云烟(软礼印象)59条、云烟(大重九9+1)2条、红塔山(硬传奇)4条、玉溪(尚善)6条、云烟(硬祥瑞)16条、红牡丹(软)20条、云烟(中支金腰带)5条、云烟(细支珍品)10条、玉溪(细支清香世家)8条、长城(细支雪茄)6条、小南京(细支)1条、白沙(和天下细支)1条、红塔山(细支传奇)1条、玉溪(细支初心)2条 、贵烟(跨越)3条、芙蓉王(扁盒领航)1条、云烟(硬精品)3条、玉溪(软)4条、云烟(软(苁蓉)1条、云烟(硬云龙)2条、玉溪(境界)6条、云烟(硬烟庄)1条、红塔山(大经典)7条、芙蓉王(硬蓝)3条、X娇子2条、小熊猫(软珍品)7条、黄鹤楼(论道)1条、石林(硬特制 )9条、牡丹(软蓝)6条、玉溪(硬和谐)4条、云烟(硬印象)1条、玉溪(华叶)1条、云烟(软烟庄)4条,合计38个品种555条。以上卷烟条盒上的卷烟识别码与当事人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一致。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因该案案值超过五万元,经本局领导批准,2020年9月4日移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处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为该案不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6178、登记经营场所为:麒麟区锦湘南郡11-P47号商铺,经营者为:李勇旗。涉案卷烟共叁拾捌个品种伍佰伍拾伍条为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所有,查获的涉案卷烟识别码与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一致,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至案发被查获时,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无违法所得。
经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无法提供涉案卷烟进货总额证明,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认定,涉案卷烟价格总额为壹拾捌万陆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二: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经营者李勇旗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实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经营者李勇旗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的违法行为及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实查获卷烟数量和品牌;
证据五: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经营者李勇旗《询问笔录》1份,证实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1份,证实查获卷烟系真品卷烟。
证据七:《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查获卷烟价值总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证据八:现场照片2张,证实查获现场状态及涉案卷烟的卷烟标识码、外部特征等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送达《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186145.00元10%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壹拾肆元伍角(¥18614.50元)。涉案卷烟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交纳罚款,账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户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罚没款专用账户,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前述罚款本数。
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锦湘烟酒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