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19 14:4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烟处[2021]第48号
 
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
经营场所:曲靖开发区迎霞路3-29(翠峰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0MA6M0RDY2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9898,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6月05日。
经营者:张伟,男,汉族,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5月12日16时15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徽章、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对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云烟(软大重九)21条、云烟(软礼印象)4条、红河(道)1条、玉溪(中支和谐)1条、玉溪(双中支翡翠)1条、玉溪(软境界)1条、玉溪(硬和谐)1条、云烟(印象烟庄)1条、玉溪(华叶)1条、云烟(软苁蓉)1条、玉溪(初心)1条、玉溪(细支初心)1)、云烟(七彩印象)1条、双喜(春天1979)1条、云烟(中支金腰带)1条、云烟(细支珍品)1条、中华(硬)1条、七匹狼(古田金中支)1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玉溪(细支108)1条,合计20个品种45条。该批卷烟条盒上识别码已损毁,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9898、登记经营场所为:曲靖开发区迎霞路3-29(翠峰商业街),经营者为:张伟。涉案卷烟共计贰拾个品种肆拾伍条为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所有,查获的涉案卷烟条盒上识别码已损毁,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至案发被查获时,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案卷烟经抽样并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无法提供涉案卷烟进货总额证明,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认定,涉案卷烟价格总额为叁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曲靖市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
证据二: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实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的违法行为及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实查获卷烟数量和品牌;
证据五: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询问笔录》1份,证实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1份,证实查获卷烟系真品卷烟。
证据七:《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查获卷烟价值总额为人民叁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
证据八:现场照片2张,证实查获现场状态及涉案卷烟的卷烟标识码、外部特征等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送达《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34380.00元8%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肆角(¥2750.40元)。涉案卷烟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交纳罚款,账号:240441010400002310000000002,户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罚没款专用账户,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前述罚款本数。
当事人曲靖开发区古道明珠茶莊(经营者:张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8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