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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3-09 16:35

曲麒市监处罚〔202228

 

当事人: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证字第01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30207528789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53220170000281    

校  长:吕××   身份证号码:5322××××××29

经营场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官房酒店三楼

联系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号

委托代理人:王××,女,38岁,身份证号码5303××××××23 ,系当事人吕××的女儿

2020年12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涉嫌商标侵权,2020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在未续签加盟合同的情况下大门入口处及室内仍使用金宝贝相关的图像及贴画、商标、LOGO等图形,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20年12月1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2021年5月28日举报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处罚决定明显过轻,商标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为由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7月2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认为我局认定的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情形与查明的销售凭据不全致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事实不符,社会危害后果不大未列举相应事实和证据进行印证说理,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罚﹝2021﹞119号),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局围绕复议机关认为未查清和未叙述清楚的事实重新依法开展补充调查,2022年1月14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重新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7月30日与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原投资人罗××达成转让协议并向其支付了180万元的转让金,罗××于2014年10月12日与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加盟期限5年(2014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原加盟合同还在有效期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6日向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2万元往来款,依据加盟协议(8.1.2加盟商的转让)(4.1初始加盟费)章节内容,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认可罗××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支付12万元款项后虽未与金宝贝公司续签合同,但我局认为应属新的加盟费用,因此新的加盟期限5年应从2015年9月6日算起至2020年9月5日终止,依据金宝贝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得知加盟协议终止后其为加盟商预留了3个月的处理期,因此,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的商标侵权行为从2020年12月5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收取2类费用(培训费、教具费),教具来源均由金宝贝公司提供,即使2020年12月5日后销售了此类教具我局认为也不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其为学生上课收取的培训费属违法经营额,侵权期间2020年12月份经营额(课程费)是¥5662.00元,2021年3月份经营额(课程费)是¥3420.0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是¥908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投诉举报过程;

2、《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令改正通知凭证书证;

5举报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和转让凭证贰拾份及与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罗××)加盟协议(编号273)一份,证明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金宝贝”系列商标所有权属的被委托者(维权者);

6、举报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及(情况说明二)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使用金宝贝相关的图像及贴画、商标、LOGO等图形,涉嫌侵权的情况;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对侵权行为的整改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转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加盟经营权的转让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10、当事人向天津金宝贝的汇款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转让后向天津金宝贝支付了12万元往来款的事实;

11、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证据照片七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侵权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格雷曼金宝贝”商标注册受理证书及商标注册证四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商标注册权属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校外培训机构复课申请表一份,证明2020年的复课时间是5月21日;

14、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月至12月份和2021年1月至10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收费票据各二份,证明在侵权期间的主要经营额(收入);

1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主体合法性和具备的资质;

1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合法性;

17、校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吕丽娅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举报人签名盖章认可。

重新调查期间,2021年8月27日金宝贝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三)的证据材料,说明当事人在加盟合作期内交纳权益金的情况,我局认为与本案认定违法经营额的事实无关,我局不予采纳;2021年10月14日金宝贝公司又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四)的证据材料,我局核实后发现材料主要是对当事人注册的“格雷曼金宝贝”商标权属存在争议,金宝贝公司现已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和仲裁申请,在未有异议、仲裁结论时,我局对该证据暂不予采纳。

2022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曲麒市监罚听告【2022】17002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在加盟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未经金宝贝公司许可仍使用金宝贝相关商标图形从事早教活动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方面,我局认为:1、我局于2020年12月13日向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金宝贝早教训练学校下达了曲麒市监责改【2020】172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图片,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全面的整改;2、从2020年12月5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开始至2020年12月13日我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不长社会危害程度不大;3、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影响,造成了当事人停课5个月的事实,结合政府复工复产政策的执行,部分租用行政部门房屋的经营户房租均得到了减免,这也是我局考量的主要因素;4、当事人是加盟商,与金宝贝公司有多年长期的加盟合作关系,因疫情期间停课未及时签订加盟合同,双方对加盟时限存在分歧,造成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行为;5、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自己的注册商标,说明当事人有品牌意识,要自创品牌依法经营的事实;6、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提供加盟协议、整改报告、付款凭证、主营收入明细账等证据材料,属积极主动配合的情形;7、2015年9月6日至案发,金宝贝公司长期未与当事人签订补充加盟合同,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说明金宝贝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疫情等因素,该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的规定,我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000.00(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西苑支行,开户名称: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账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地址:翠峰路58号(麒麟区财政局一楼)逾期不缴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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