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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5-23 16:37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5号

 
曲靖市傅家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保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L02682773H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茨营粮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项目在2019年9月从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搬迁至麒麟区茨营镇茨营粮站,2020年1月开始建设,租用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茨营粮站房屋作为厂房,厂房内已完成灌装机、打印机、输送带、粉碎机、炼油机和搅拌机等机械安装,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
本局于 2020 5  11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2020〕5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5月12日向我局递交行政申辩书,所提出申辩意见无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账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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