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审计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五)
案例五: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
2017年10月,XX市国资委批准甲国企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丁公司组建后,甲国企占股51%,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担任丁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吴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行审批200万元借款给丙公司。审计发现,借款资金实际用于丙公司还贷、吴某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审计发现上述问题后,丙公司归还全部本息。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2024年11月18日
麒麟区审计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六)
案例六:部分保障房保障对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腾退处理
XX审计局开展某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时,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核查发现,有4户保障对象家庭财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善,13户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死亡,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规定应进行腾退处理,但未能进行及时腾退或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违反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条“(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2024年11月18日
麒麟区审计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七)
案例七:受捐物资管理不规范
XX单位受捐物资管理不规范,存在受捐记录信息不完整、无受捐日期、部分未写明受捐物品数量等问题。审计发现受捐账簿中收入、支出,与受捐记录本、物资领取申请单不一致,存在账簿有入账,受捐记录本无记录;账簿支出与领取申请单数量不一致;账簿有支出,无领取申请单等问题。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的规定。
2024年11月18日
麒麟区审计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八)
案例八:超预算列支
XX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该单位部分科目超预算列支,其中公务接待预算安排0.47万元,账面支出3.04万元,物业费无预算安排,账面支出11.64万元。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024年11月18日
麒麟区审计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九)
案例九:项目工程完工后工程结算不及时、入账成本不准确
AA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预付账款”科目余额168,513,983.52元,其中:2021年未发生增减变化预付工程款余额128,497,099.38元,存在项目工程完工后工程结算不及时、入账成本不准确问题。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