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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1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8-11 10:45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刘玉怀。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毕磊,职务:大队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不服。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
  申请人称:1.红日花园小区是封闭式小区,是收取物业费与停车费的。2.对于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就算停放车辆放错,物业保安有告知的义务,罚款应该由物业交。3.我居住的单元门口,经常有车停放,由于小区车位少,确实停放欠妥,未达到违法行为,停放位置不妨碍车辆通过及消防通道,可实地勘察。4.秉承以人为本,在小区贴罚单,应以治理小区物业为根本,不是以简单的罚款方式对待。5.交警应与物业对接,这才是长治久安的上策,才是和谐、幸福、安居的小区。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2020年12月09日,为巩固创文成果,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整治,巡逻到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白石江公园路口(红日花园小区内)时,发现云A***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12月09日10时10分在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白石江公园路口(红日花园小区内)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拍摄证据图片,张贴违法处理通知书在车辆前档风玻璃处提示其来处理。2020年12月24日09时56分许,刘玉怀持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处理。民警告知其涉嫌违法停车,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罚款金额、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刘玉怀称要行政复议,主要是想提升红日花园小区物业的素质。民警告知其应沟通交流,于是当场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送达刘玉怀。二、处罚的依据。云A***号小型轿车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对刘玉怀罚款2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关于刘玉怀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刘玉怀称,1.“红日花园小区是封闭式小区,是收取物业费与停车费的。”理由不成立。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白石江公园路口(红日花园小区内)是公众通行的道路,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从图片中可清晰看出云A***号小型轿车未停放在规划的停车泊位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做出明文禁止的行为。2.“对于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就算停放车辆有错,物业保安有告知的业务,罚款应该由物业交。”的理由不成立。红日花园小区已施划停车泊位,并且张贴醒目标示。刘玉怀实施了违法停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我居住的单元门口,经常有停车放,由于小区车位少,确实停放欠妥,未达到违法行为,停放位置不妨碍车辆通行及消防通道,可实地勘察。”的理由不成立。经常有停车放及小区车位少,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事实,且现场视频中其它机动车有序规范。交管部门有正规举报平台,通过关注曲靖交警微发,可以举报其违法行为。4.“秉承以人为本,在小区这贴罚单,应以治理小区物业为根本,不是以简单的罚款方式对待。交警应该与物业对接,这才是长治久安的上策,才是和谐、幸福、安居的小区。”的理由不成立。交警、综合执法局联合街道对小区道路秩序进行联合整治前,对小区车辆规范停放已宣传和提示,作为小区的业主对物业意见,应反馈给业主委员会多沟通、交流。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停放车辆,才能保障小区良好的道路秩序,营造和谐文明的氛围。因此给予刘玉怀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9日10时10分,被申请人发现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北路白石江公园路口(红日花园小区内)单元门口处。被申请人民警巡逻时发现上述行为后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持其驾驶证和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处理。被申请人将云A***号小型轿车涉嫌的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申请人核对并告知其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北路白石江公园路口(红日花园小区内)单元门口处,构成了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告知其理由不成立。后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将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北路白石江公园路口(红日花园小区内)单元门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09936482)。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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