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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3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8-11 10:5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3号

 

  申请人:邓蝉头。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兴才,职务:局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金福泰食品分装厂的行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金福泰食品分装厂2020年7月2日生产的80克/袋竹叶欣盐焗杏仁违法(其它食品另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9日妥收。截至2021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答复)申请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请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邓蝉头对曲靖市麒麟区某食品分装厂的举报,举报内容为:“2020年7月2日金福泰生产的80克/袋竹叶欣盐焗杏仁,此食品以杏仁为主要原料制成,但其配料表中并未标注“杏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介绍食品。”在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曲靖市麒麟区金福泰食品分装厂就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及处理情况如下:曲靖市麒麟区金福泰食品分装厂。当事人证照齐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举报的竹叶欣盐焗杏仁的包装袋,包装袋标注配料表:食用盐、调味料,确实未标注“杏仁”。我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期限内改正该杏仁配料表标注。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向当事人寄出了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金福泰食品分装厂2020年7月2日生产的80克/袋竹叶欣盐焗杏仁的包装上【配料】处未标注“杏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9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邓蝉头的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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