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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8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8-11 11:03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8号
 
  申请人:王思雄。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毕磊,职务:大队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不服。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
  申请人称:我停车的地方是一个车位,虽然车位线不清楚,但是车位线还在,只是不明显,所以我不是违法停车。那里以前是车位,后来车位线不明显,就不可以停车了,那为什么不把它清洗干净,这样很容易误导别的车主再次违法停车。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2021年2月23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浙J***号小型轿车于2021年2月23日16时42分在曲靖市麒麟区欢灯巷东城农贸市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拍摄了图片并提示其来处理。2021年2月23日17时30分许,王思雄持其机动车驾驶证和浙J***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点处理(曲靖市麒麟区紫云南路182号)。民警告知了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罚款金额、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思雄称车位线不清楚,痕迹还在,民警告知其停车位置没有停车位。于是当场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并送达王思雄。二、处罚的依据。浙J***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被申请人对王思雄罚款2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关于王思雄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王思雄称“我停的地方是一个车位,虽然车位线不清楚,但是车位线还在,痕迹还在,只是不明显,所以我不是违法停车,那里以前还是车位,后来车位线不明显就不可以停车了,那么为什么不把它清洗干净了,这样很容易误导别的车主再次违法停车。”的理由不成立。曲靖市麒麟区欢灯巷东城农贸市场是公众通行的道路,该路段设立的禁令标志清晰醒目且进出门口都有温馨提示。从图片中可清晰看出浙J***号小型轿车未停放在规划的停车泊位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因此给予王思雄罚款15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16时42分,申请人将浙J***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曲靖市麒麟区欢灯巷东城农贸市场旁。被申请人接到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后,对现场拍摄了图片。2021年2月23日17时30分许,申请人持其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点处理(曲靖市麒麟区紫云南路182号)。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涉嫌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事实、拟作出罚款金额、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称车位线不清楚,痕迹还在,被申请人民警告知其停车位置没有停车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将浙J***号小型轿车停放在禁止停车标志指示的曲靖市麒麟区欢灯巷东城农贸市场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002084974)。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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