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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10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9-10 09:51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10号

 

  
申请人:
陈良,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34,住址:曲靖市麒麟区麻黄冲村昆铁机化公司驻曲办宿舍。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紫云路19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不服,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
  申请人称:交警大队认定我驾车(云D7****)在模三厂门口未停车礼让行人的事实属认定错误。因为车辆在行驶至人行横道时,行人还在非机动车道前的人行横道上,行人未到达机动车道前的人行横道时,车辆可以直行通过。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电子视频监控发现云D7****号小型轿车于2021年03月07日14时01分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拍摄了证据图片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1年03月26日15时00分许,陈良持其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0119******0334)和云D7****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我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处理。民警将云D7****号小型轿车涉嫌的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陈良仔细核对,并将云D7****号小型轿车于2021年03月07日14时01分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拟作出罚款200元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陈良。陈良称,自己的车辆没有停,人还未走到马路中间在非机动车道上,对此违法处罚有异议,要求行政复议。民警告知陈良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证据图片中显示没有停车让行,其理由不成立。于是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送达陈良。二、处罚的依据。云D7****号小型轿车实施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对陈良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关于陈良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陈良称:“我的车云D7****在模三厂门口未停车礼让行人的处罚决定,本人认为与实际不符,本车在人行横道时,行人还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人还未到达机动车道,车辆可以直行通过。”的说法不成立。从违法视频中可清晰看出云D7****号小型轿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此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及《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从严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的规定:“从2018年10月8日起,对以下四种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取高限从严处罚……,第二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因此给予陈良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7日14时01分,申请人驾驶云D7****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该过程被电子视频监控发现并拍摄了证据图片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1年03月26日,申请人持其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0119******0334)和云D7****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处理。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以申请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云D7****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219776)。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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