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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18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9-10 10:0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1〕18号
 
  申请人:张铭锋。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525290)不服,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525290)。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晚于麒麟区文华街道新兴二组停车,由于车位为村里面自己划的车位,车位数量有限,加之外来车辆较多,导致无停车位停车。申请人在村里面找了3、4圈,没有标准停车位。为了车辆安全以及相对规范化停车,本人将车停于自家房屋门口车位。该车位原先是轿车车位,后被村里人划为两个车位,但无非机动车标识。于2021年7月9日8时18分,骑警拍照认定为违规行为。申请人对此存在疑问,故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2021年7月9日08时18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开展路面巡逻,民警巡逻至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珠江源大道新兴二组时,发现云A***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珠江源大道新兴二组道路上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拍摄证据图片,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在车辆前档风玻璃处提示其来处理。2021年07月12日15时37分许, 张铭锋持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处理车辆交通违法。民警告知其云A***号小型轿车涉嫌违法停车的事实、拟作出罚款金额、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张铭锋称要行政复议,认为车辆违法停车地点是自建房家门口车位,由于村内道路车位规划不合理,违法停车位置规划了二个车位,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存在乱停乱放行为。民警告知其车辆停放处未规划停车泊位,停车位置为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其理由不成立,于是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525290)并送达张铭锋。二、处罚的依据。云A***号小型轿车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对张铭锋罚款2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准确。三、关于张铭锋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张铭锋称,“由于车位为村里面自己划车位,车位数量有限,加之外来车辆较多,导致无停车位,停车时在村里找了3、4圈,没有标准停车位,为了车辆安全以及相对规范化停车,将车停于自建房家门口车位,该车位原来是轿车车位,后被村里人员划成2个车位,但无非机动车标识。”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张铭锋陈述村里车位数量有限,停车时找了3、4圈未找到车位,为了车辆安全将车停于自建房家门口车位,表明其明知车辆停放点未规划停车泊位而实施违法停车行为。其主张,村里面自己划车位,车位数量有限,加之外来车辆较多,导致无停车位而停车的理由不成立。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珠江源大道新兴二组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众道路,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从证据图片中可清晰看出云A***号小型轿车未停放在规划的停车泊位内,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停车,并且其陈述停放在自建房家门口车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0月2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规范车辆停放的通告》,明确禁止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的行为(学校门口限时停放除外), 巡逻的交通警察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固定证据。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5303021610525290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9日8时18分,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珠江源大道新兴二组的道路上。被申请人民警巡逻时发现上述行为后拍摄了照片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在车辆前档风玻璃处提示行为人来处理。2021年07月12日 ,申请人持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处理。被申请人将云A***号小型轿车涉嫌的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申请人核对并告知其云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珠江源大道新兴二组的道路上,构成了实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告知其理由不成立。后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525290)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将云A***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珠江源大道新兴二组的道路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525290)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0525290)。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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