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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3-04 15:55

申请人:邓攀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桂侣旗舰店”支付3.7元购买“一次性纸杯”1件。问题1.一次性纸杯并未附带出厂检测合格证,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GB 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2.一次性纸杯有异臭、破口、毛刺、霉斑和污物,违反GB 4806.8-2016之4.2感官要求;问题3.商家无法提供购买批次产品之出厂检测证明、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文件。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021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2021年11月1日,以“1.生产企业已提供举报人所购买“欣富泽”纸杯的检验报告(合格)。2.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问题,不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建议举报纸杯的生产企业。”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回复理由:1.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照,申请人认为检测报告等仅能证明商家有生产经营资质,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实物的问题、对申请人提供在全国12315平台的实物图片等并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回复。而且被申请人没有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有问题的商品,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对本人举报的其他问题并未回复,并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对于产品出现的问题,虽然厂家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商家没有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被申请人的回复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和被申请人产品知识、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综上所述,申请人为其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邓攀投诉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一次性纸杯涉嫌不合格,我局进行了初步调查,并进行了回复。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商云南锦途纸业有限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反映的感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无合格证的问题。当事人声称商家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次产品之出厂检测证明、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文件。我们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询问相关信息,来选择是否购买,而不是购买后,就认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这类材料无法做到,也没有必要,也没有相关法律对这方面作出规定。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桂侣旗舰店”支付3.7元购买“欣富泽”一次性纸杯1件。2021年10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网店商家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主要为:“1.一次性纸杯并未附带出厂检测合格证,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GB 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2.一次性纸杯有异臭、破口、毛刺、霉斑和污物,违反GB 4806.8-2016之4.2感官要求;问题3.商家无法提供购买批次产品之出厂检测证明、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文件。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申请人举报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产品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等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1年10月27日对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2021年10月27日对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所经营的纸杯“桂侣”“欣富泽”从生产企业云南锦途纸业有限公司进货,纸杯标签标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生产企业已提供举报人所购买“欣富泽”纸杯的检验报告(合格),未发现被举报人有涉嫌违法情况。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问题,不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建议举报纸杯的生产企业。”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均能提供“欣富泽”纸杯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未发现被举报人有涉嫌违法的情况。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邓攀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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