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申请人: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告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滇东商城一楼自治会)的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认定滇东商城自治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控告书,控告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成员:李某、谭某、林某、林某2、冯某、沈某、凌某七人在滇东商城成立的自治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报备。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在滇东商城成立的自治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审批、报备。在滇东商城成立长达5年之久,煽动业主违反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并在住建局备过案的《滇东商城管理规约》,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滇东商城的营商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治会伙同在该物业服务区域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收取巨额租金。从2017年至今非法收取租金和物管费共计39497904.8元,没有按《滇东商城管理规约》的规定向427户业主兑付,致使大部分业主至今未领到租金,损害了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也导致发生了诸多纠纷,扰乱了正常的营商环境,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自治会不仅损害了滇东商城全体业主的利益及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有偷逃税款之嫌,可能还会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损失。故,2021年11月23日,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及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控告申请书,恳请被申请人依法依规查处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确认滇东商城自治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彻底解决滇东商城多年来的乱象,恢复滇东商城正常的营商环境及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国泰民安。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21日给申请人的回复称:“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告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滇东商城一楼业主自治会)的有关材料收悉,因你们所反映的业主自治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组织,是小区内部组织,它只涉及本小区内部的相关事宜,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属于社会组织。因此对它监管权不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请你们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这样的回复令人感到非常遗憾。为此申请人不服,特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刻意帮助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规避责任,将带有社会性商业营业性质的滇东商城商业性物业错误认定为小区(居民住宅)物业,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2.所谓的“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并没有在具备合法性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主持下选举产生,把滇东商城自治会定性为“业主代表”组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没有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选举产生,不具备合法性,其程序违法视为无效;3.曲靖市滇东商城的内部合法组织是曲靖市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这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定了性的。目前,在滇东商城物业区域具备合法性主体资格的是由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聘请的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而并非是莹兴物业公司,这也是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定了性的。自治会违反《滇东商城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院判决,这不只是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认定为小区物业)问题,而是涉及滇东商城目前混乱局面的根源问题所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行政机关强制性依法行政的执法依据,从莹兴物业公司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来看,自治会伙同不具备在滇东商城物业区域合法性的莹兴物业公司,全面参与了滇东商城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并在滇东商城商业经营活动中非法收取不当得利。滇东商城自治会明显属于有组织有预谋,带有社会化商业性质营业为目的社会民间非法组织。自治会不仅成立程序不合法,更公然违背《滇东商城管理规约》的规定,绕开具备合法性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少数业主的授权为由,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其性质属于极少数业主在商城参与商业经营的民间组织,并从中获得不当利益,其实质上已经具备民间法人资格,而没有依法依规到民政部门申请批准备案,显然属于非法组织。因此我们认为对它的监管权应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这种为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规避责任的回复,我们认为是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依法依规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依规撤消该控告回复,并责令民政局履行法定查处责职,并依法依规认定滇东商城自治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或者由人民政府直接受理该控告为谢。
被申请人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范围”有关规定,曲靖市滇东商城业主自治会是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组织,是小区内部组织。它只涉及本小区内部的相关事宜,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规定,该组织从事活动范围限于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活动内容限于代表业主处理租金等经济纠纷,在活动范围和内容上不符合“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规定。综上,我机关不能定性该组织为非法社会组织。”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控告书》,控告李某、谭某、林某、林某2、冯某、沈某、凌某七人在滇东商城成立的自治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审批、报备。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该自治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告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滇东商城一楼自治会)的回复》,回复称:“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告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滇东商城一楼业主自治会)的有关材料收悉,因你们所反映的业主自治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组织,是小区内部组织,它只涉及本小区内部的相关事宜,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属于社会组织。因此对它监管权不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请你们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非法民间组织的条件是违法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违法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构成本办法规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前提条件是该组织必须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活动。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来看,滇东商城一楼自治会从事的是营利性活动,即该自治会不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故被申请人对该自治会没有相应的管理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曲靖市滇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告曲靖市滇东商城非法组织自治会(滇东商城一楼自治会)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