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班超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靖宁西路区公安局新办公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不服,于2022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
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发现场经过所述内容与当晚事发现场经过存在事实不服。二、2022年1月12日晚寥廓派出所民警通知我到派出所。我以为是要去调解我与龚某吵架的事,晚上7点多我到达派出所后办案民警对我说:行政处罚是为了保护我是为我好,叫我在上面签字,当时办案民警并没有提醒我仔细看处罚决定书中内容,也没有读给我听。我也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就按他的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签字后就被他们带去体检送到拘留所。三、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查明班超于2021年10月10日21时许,在麒麟区西关街聚福园小区值班室踢了龚某的大腿一脚,用手掐了龚某的脸一下,又用手推了龚某一下的事实不清,次序混乱。当时在值班室是龚某用手中拿着的木棒先辱骂,并动手打了我以后,我才用手轻轻地捏了她的脸一下。我并没有用手掐她的脸。也没有用手推过她。而且在值班室内是龚某先用木棒殴打了我,用脚踢我的下身。在值班室外龚某再次用脚踢我的下身等事实经过细节,在行政处罚书中只字未写入。我被拘留后第二天,我妻子恭雅凤找到办案民警,想了解我被拘留的原因和先动手打人的龚某为什么不作任何处罚决定时,民警口头告知,对于年过70岁的老人不作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问70岁的人触犯了法律、法规就可不受法律的任何处罚。公理何在,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正义何在?执法者维护法律的尊严何在?四、事发经过:在曲靖市召开的两会期间,为有效避免人员上访。胜峰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长期上访人员龚某由组上的治安员看管。于2021年10月10日晚,组长、两名治安员跟随龚某从打油巷回聚福园住处,走到聚福园值班室门口时,龚某拿着水杯,手杵木棒走进值班室,我在值班室值班,便问进来的龚某给是要喝水,我帮你倒,龚某没理我,就走到值班室饮水机旁要用杯子接水,因当天下过雨,饮水机旁放了两个铁凳子,凳子上放了一把雨伞有水,我本意是为方便她接饮水机里的水喝,就把凳子和雨伞挪开。龚某却误以为我挪凳子是不给她用,就用手上拿着的木棒朝我打来,并辱骂我,还说值班室的东西是集体财产,挪开凳子是不想给她使用。我看她岁数大了,就没有还手,在她的继续辱骂无奈之下,我才用手指轻轻地捏了她的脸一下,叫她不要在值班室里乱来。她抬脚就朝我的下阴部猛踢,当时我疼得蹲了下去,一时站不起来。在场的组长和两名治安员见状,就赶紧把龚某拉到值班室外。等我缓过来走出值班室想问个是非对错时,龚某再次朝我的下身裆部用脚踢我,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用脚踢了她的腿部一下。事发当时我报了警。寥廓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我们双方和在场人员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组上的治安员当着民警的面用手机拍下了我裤裆上被龚淑某的脚印作证,民警了解情况后,叫我们各自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再调解。事发当晚我因值夜班,到第二天仍感生殖器疼痛,就自己吃了止痛药,心想慢慢的会好,就没去医院治疗,直到一个月后还有轻微疼痛,夫妻性生活也没有了。才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睾丸有结节,双侧有微量积液。五、2021年10月10日我与龚某在聚福园值班室发生纠纷后的三天期间(10月11日一13日)龚某在市区到处一个人逛街买东西,连拐杖都不杵,从她的精神面貌上看,并不像被打后骨折损伤的样子。有照片为依据。2021年11月2日在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时,龚某却出具了她2021年10月11日医院的检查诊断为左侧第12后肋骨折,椎旁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胸12椎体后缘许莫结节、骨质疏松、骨小梁稀疏等症于2021年10月14日—10月19日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要求赔她医药费、护理、伙食、交通、营养、精神抚慰、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399元。我认为她的治疗部位与我无关,正面冲突跟后肋有什么关系,要求赔偿过高,拒绝赔付,要求她走司法程序解决。而且她到医院检查诊断的病情和受伤部位结论与我在值班室外用脚踢着她的腿部并无任何相互关联。六、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迫于龚某就此事到政府部门去上访的压力。对我作出的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内容所述与当晚事发的经过事实不相符。有当晚在事发现场的胜峰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长李某、组上治安员:崔某、田某等人可作证。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明显与现场事实不相符,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了解此事经过。对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重新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程序合法。2021年11月3日14时许,恭某到我局寥廓派出所报称:2021年10月10日其在聚福园小区被班超打伤。接警后寥廓派出所办案民警随即受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后寥廓派出所依法委托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恭淑珍、班超的伤情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2日恭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11月18日班超的伤情经鉴定达不到轻微伤。针对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寥廓派出所本着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促成双方和解,但未能成功。2021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办案部门报经我局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依法调查查明:班超系恭某居住的聚福园小区的门卫,2021年10月10日20时许,恭某与班超在聚福园小区的门卫室因坐凳子发生争吵,恭某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出门卫室后,班超又尾随出门将恭某推搡倒地,之后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班超辱骂恭某,并用脚踢打恭某。以上事实有班超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恭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班超身为综治门卫管理人员,与住户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未能控制住情绪,推搡辱骂住户导致矛盾升级进而发生打架,班超殴打年满七十四周岁老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决定对班超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日办案民警将班超送麒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班超殴打他人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0日20时16分许,在聚福园小区值班室门口,申请人班超(59岁)用脚踢和用手打了恭某(75岁)。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了本案。2021年11月12日,恭某的伤情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11月18日,班超的伤情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达不到轻微伤。2021年12月18日,经批准,本案办案期限延长了30日。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打恭淑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聚福园小区值班室门口打恭某(75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构成了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决定给予申请人12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