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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1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0-11 16:32

申请人:关竹建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龙潭街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在现有的水田或耕地上维修房屋,也没有在街上修房。申请人是在其父亲和申请人家的宅基地进行维修,后建的石棉瓦已烂,现维修40平方米的小房子给父亲居住,父亲居住的房子已经有几百年,十多年前政府就列入危房。申请人在维修时相关部门叫其停工,申请人停工后,从3月份至今未动工,现还是半拉子工程,申请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关于擅自搭建临时房屋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需撤销,搭建临时房屋占用土地属其父亲(关亚群),并于2022年7月13日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就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要求进行答复。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向麒麟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条款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成员,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盖临时房行为属违法用地行为,本机关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并进行整改(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该条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擅自建盖临时房违反茨营镇集镇总体规划,集镇规划范围内不得私自搭建临时性生产性用房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盖,其行为属违规建设行为,本机关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并进行整改(自行拆除),按期未整改的,本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拆除。二、本机关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向关亚群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委托茨营社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核实,此临时搭建的房屋所有权属关竹建父亲关亚群,并非属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关竹建无权以其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经本机关询问调查历届村干部、部分村民得知:其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擅自建盖临时房所占用的土地属麒麟区茨营镇茨营社区关旗营村,系集体所有,该宗地原土地性质属水田;其二,关亚群曾在该宗地建盖沼气池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麒麟区茨营镇茨营社区关旗营村同意;其三,该宗地历届村组干部未召开会议讨论分配给关亚群及其直系亲属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提出的土地属其父亲关亚群无任何事实依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关竹建)向麒麟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且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依职权对其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的行为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擅自在麒麟区茨营镇茨营社区关旗营村村南茨营镇农业农村中心围墙北边建盖临时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消除违法建设行为,限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对该《限期拆除告知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关竹建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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