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亚迪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并责令对该案件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平台的网店(云南家乡宝特产店)内购买到的红源老家红油火锅底料160克,涉案产品脂肪标注13.5g/100g,经查询脂肪含量27.6g/100g,29.5g/100g,两批第三方检测报告详见附件。于实际标的含量不符,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6日将生产厂家(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举报至管辖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4月25日云南省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立案,理由;无。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16日,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郑亚迪举报“红源老家红油火锅底料”产品不合格。鉴于举报人郑亚迪此前多次举报该款产品,我局对生产厂家都进行了多次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违法事实。郑亚迪2022年4月16日的举报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我局认为是重复举报,不予受理,并进行了回复,我局专门制作了带公章的PDF格式的回复,通过附件形式提交到12315平台供当事人查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在拼多多平台“云南家乡宝特产店”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调料”两袋,支付12.9元,每袋净含量:160克。2022年4月16日,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红油火锅底料”产品上脂肪含量标注与实际含量不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火锅底料”两袋,支付11.5元,每袋净含量:160克。同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了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该举报涉及商品检测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6-2016)”。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订单来看,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云南家乡宝特产店”购买的是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调料”,而不是“红油火锅底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云南家乡宝特产店购买的‘红油火锅底料’脂肪含量标注违法”,属举报内容错误,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郑亚迪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