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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3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3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9-30 15:10

申请人:梁裕林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7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2〕第22050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并给与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2022年05月0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好味来盐焗鸡爪”),被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4日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2〕第220505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正面用加大粗体字体标注:盐焗鸡爪,但其使用的执行标准:GB/T23586并未有烤的生产工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涉案产品并未使用同一字号,而是“盐焗鸡爪”四个字,字体大过包装上任何的字体。该行为足以让消费者第一印象涉案产品属于烤的工艺生产的。根据《GB/T 34264-2017 熏烧焙烤盐焗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GB/T 23586-2009酱卤肉制品》酱卤肉和盐焗是存在不同的生产工艺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里面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制品也是不同的许可类别。涉案产品未有盐焗生产工艺,该行为已经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该条规定是需要达到“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点,涉案产品违法点足以构成误导消费者行为,其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其应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虽然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但并不代表已依法处理了被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处罚。同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应依法予以召回。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所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遭遇侵害,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限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其应当责令而未责令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法制机关确定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帮助第三人重责不罚,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你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2年5月收到梁裕林关于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5克/袋的“好味来盐焗鸡爪”产品存在问题的投诉举报,举报反映该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T23586,并未有盐焗的生产工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收到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5克/袋的“好味来盐焗鸡爪”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该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为Q/HWL0006S-2019(盐焗禽肉制品),该产品有委托检验报告,判定依据为:Q/HWL0006S-2019(盐焗禽肉制品),检验结论为合格。因包装印制错误,导致该产品部分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我局认为,该投诉举报反映的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产品经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其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同心圆超市购买了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一袋,单价:6.5元/袋。同年5月2日,申请人以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23586中并没有“盐焗”的生产工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认定,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23586错误,应标注为:Q/HWL0006S-2019(盐焗禽肉制品)。同日,被申请人对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对“盐焗鸡爪”产品包装上“产品执行标准”标注错误一事进行整改。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2〕第220505号),告知称:“经核实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执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5克/袋的‘好味来盐焗鸡爪’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经核实,该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为Q/HWL0006S-2019。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经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的执行标准Q/HWL0006S-2019(盐焗禽肉制品)备案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备案号为53030120S-2019。因包装印制错误,导致该产品部分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该公司出示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我局认为,你投诉反映的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你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予立案。对于你‘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求,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请你向购买商家进行协商处理或者向商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反映。”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23586与该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云南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盐焗禽肉制品)不符。但该产品实属盐焗性质,仅执行标准标注错误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瑕疵标注。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申请人梁裕林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2〕第22050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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