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多味多小吃店(个体工商)
经营者:张国丽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处字〔2022〕156号)不服,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处字〔2022〕156号)。
申请人称:1.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曲麒市监罚告〔2022〕20-21号)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却注明已告知当事人,相互矛盾,当事人认为程序违法。2.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处字〔2022〕156号)所被处罚对象是个人还是单位或并处不清。3.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认定当事人张国丽涂抹、撕毁方便面的生产日期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本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是袋装方便面为大袋,每大袋里面有6个小袋,生产日期是打印在大袋方便面的包装上,里面小袋方便面均没有生产日期。当事人提前撕开大袋方便面是因为提前准备售卖,不能认定为撕毁方便面的生产日期行为。至于涂抹方便面生产日期行为,本人认为更是无中生有,执法人员所扣押的清单上明确了是没有生产日期的方便面,何来涂改生产日期一说。桶装方便面也是一样,生产日期打印在外包装的薄膜纸上。当事人为提前准备售卖,事先把外包装薄膜撕开,导致看不到生产日期,也不能认定为涂抹、撕毁方便面的生产日期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4.处罚裁量过重。当事人接到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16000元的处罚决定后,已向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及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裁量过重。原因为:一是该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及供货商未认真清理库存商品才出现过期问题,不是主观故意售卖过期商品;二是存在过期商品的量少,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三是当前我国因疫情的影响,个体工商户已举步艰难,为了确保经济良性发展,国务院要求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但贵单位处罚目的明显是与此要求相悖。5.为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张国丽请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处字〔2022〕156号)之前的行政处罚予以公开,处罚依据、标准是否都是一样。综上,处罚的最终目的虽是惩戒,但同时是教育,改过,不是要搞一刀切,法律虽是打击罪恶,同时也是服务人民,在执法者手中更是一个标尺,一台天平,不要因为群众的一句话,一句申辩视为态度恶劣,从而把工作情绪夹杂在其中。麒麟区创建文明城市的目的何在,是为了大家共同文明,共同富裕。构筑一个和谐社会,是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共同付出,相互理解,支持,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接到消费者投诉曲靖市麒麟区多味多小吃店销售过期的伊能蜜果水。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销售区域内有7种过期饮品以及6种没有生产日期的方便面。后经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未履行定期清理库存食品的法定义务,导致在销售区域有如下过期饮品:伊能蜜果水(1L)1瓶;伊能蜜果水(500ML)1瓶;伊能蜜柠水1瓶;百事可乐(树莓味)(500ML)10瓶;美年达果汁气泡饮(330ML)5瓶;今麦郎凉白开(500ML)9瓶;纯水乐苏打气泡水(450ML)8瓶。另外,因为方便面刚刚到期,负责人自行将袋装方便面的生产日期涂抹掉、桶装方便面的外包装撕掉后进行销售。此类方便面共计查获55袋(桶)。我局认定张国丽(麒麟区多味多小吃店)构成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张国丽(麒麟区多味多小吃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国丽(麒麟区多味多小吃店)对处罚结果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我局答辩如下:1.听证权利的问题。因工作人员失误,确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但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申辩。2.罚对象的问题。当事人是个体户,在行政处罚中是属于按自然人对待,为区别自然人,我们在当事人姓名后进行了字号的备注。3.当事人声称小袋包装无生产日期及未涂抹生产日期的问题。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方便面小袋也是有标识的,不存在无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6月16日的询问笔录也承认了生产日期是其自己涂抹掉了。同样过期的桶装方便面故意撕毁批注生产日期的薄膜,让消费者看不到生产日期,构成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4.自由裁量问题。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位于小学门口,来就餐的大部分是小学生,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故意涂抹、撕毁生产日期再销售,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我局处罚不是过重,而是偏轻了。5.行政处罚公开的问题。如有需要,当事人可另行进行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消费者向被申请人投诉曲靖市麒麟区多味多小吃店销售的伊能蜜果水过期。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了立案。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曲麒市监罚告〔2022〕20-21号),告知申请人拟罚款50000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处字〔2022〕156号),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16000元。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本案被申请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未将申请人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告知申请人,属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国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处字〔2022〕15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