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46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46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1-18 15:22

申请人:王新迁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不服,于2022年9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并严惩不法商家。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8月15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麒麟区蕙源茶庄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茶饼。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通过挂号信将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结案反馈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撤销并重新立案调查处理,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与朋友使用涉案产品后发生腹泻,通过朋友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反应涉案产品问题,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回复第三条未正面回复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产品违反《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的问题,被申请人的回复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毫无关联性。2.经过申请人查询出品:爱新觉罗皇家养生堂(香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8年09月04日,而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06月10日,存在明显冲突。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作出《关于王新迁投诉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情况回复》的反馈涉嫌业务不精、程序错误、未履行职责、包庇违规行为等。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违规行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作出《关于王新迁投诉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情况回复》,并且依法立案并且严惩违规商家,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证照齐全,合法经营。该茶叶有正规进货渠道。2.标签存在一定瑕疵,我局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未发现问题,目前正在调查研究。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9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通过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开设的抖音小店支付966元购买了“2008年景润锋云南勐海宫廷普洱熟茶”7饼。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对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进行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一、投诉举报人与朋友品尝涉案产品后都发生腹泻,经过上网查询后发现涉案产品涉嫌伪造生产日期。涉案产品生产日期:2008年6月10日,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生产厂家成立于2012年7月16日,生产日期明显早于生产企业成立时间。二、涉案产品上印刷了‘QS生产许可’字样,依据《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该标志为2010年6月1日起才开始使用。而涉案产品生产日期早于该标志的发布实施时间。涉案企业涉嫌伪造生产日期,涉案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处理、下架产品并依法赔偿;2.在法定内时间办结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3.如调解失败,请将投诉信转为举报信调查处理,给以举报人奖励。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回复称:“你的投诉举报书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收悉,于2022年8月26日调查,调查情况如下:1.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证照齐全,合法经营。2.涉案茶饼生产厂家是普洱宫廷茶厂,经工作人员查询该厂基本信息后发现,普洱宫廷茶厂共有两个营业执照,一个是2007年12月24日,注销日期是2012年7月12日;另外一个成立日期是2012年7月16日,所以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并不存在早于生产企业成立时间的说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1年起,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食品生产;生产的食品必须经强制检验合格,加印(贴)质量安全标志(即QS标志)方可出厂销售;再根据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4.投诉举报人称购买的产品喝完以后发生腹泻,但投诉举报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腹泻是因为该茶引起。综上所述,该举报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案中,申请人以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生产企业的成立日期、“QS生产许可”的标注早于国家的有关规定为由,举报涉案产品涉嫌伪造生产日期。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并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实质性调查,而是采用“可能性”的方法来降低投诉举报事项的可信度。此种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关于王新迁投诉曲靖市麒麟区蕙源茶庄情况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王新迁的投诉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