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桂芹。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桂侣旗舰店”,支付6.33元购买标题宣称“一次性纸杯”一份。商家通过极兔速递发出,本人于2022年7月16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7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商家销售的是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纸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接到了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桂侣”纸杯有关情况,你于2022年7月25日的举报情况与之前的举报情况相同。本局对你的举报不再受理。1.被申请人的回复缺少法律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直接不予立案,属于典型不作为。2.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的主管部门,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也并未与申请人联系取证,没有任何调查和处理结果而是直接不予立案,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3.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上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属于选择性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5日,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周桂芹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举报。我局开展了调查,调查中发现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此款产品此前多次被举报,此前我局对商家、生产厂家都进行了多次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举报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我局不予立案。当事人提出的退款的问题,我局认为当事人频繁购买麒麟区范围内纸杯生产厂家的纸杯产品,频繁投诉,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我局认为该投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并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桂侣旗舰店”支付6.33元购买一次性纸杯1份。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网店商家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主要为:“1.产品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产品宣称安全卫生、无添加剂,但无足够信息对产品进行安全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2.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杯内有斑点、杯底有油墨印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纸杯》之 4.1 感官要求;3.商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纸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举报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产品证明回复申请人。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称:“经调查,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接到了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桂侣’纸杯有关情况,你于2022年7月25日的举报情况与之前的举报情况相同,本局对你的举报不再受理。”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2021年7月19日,已有举报人就本案申请人举报的内容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人的举报已掌握了与申请人反映的相同线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再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周桂芹作出的不立案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