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思远。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未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曲靖市麒麟区融汇生活超市”销售的过期喷火辣条一包,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
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称:我局未收到郑思远声称的邮寄到我局的投诉举报书,因此未进行答复。收到复议书后我局已对该举报进行了核实,立案后将进行回复。同时对邮寄到我局的投递环节进行梳理,对存在的不畅通的方面进行改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1日在曲靖市麒麟区融汇生活超市购买了喷火辣条一包。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融汇生活超市销售过期的喷火辣条。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郑思远的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