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全成。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1月8日对申请人所驾驶车辆通过移动电子眼进行测速执法。测速点位于曲靖市南小线5公里800米处,该流动测速点存在限速标志混乱且不明显、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测速点设置位置等问题,因此,该执法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所采集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应作为处罚依据,应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11月8日14时23分许,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在曲靖市南小线5公里800米处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发现号牌为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81km/h,该路段小型汽车限速为70km/h,涉嫌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吴兴科、徐学喜立即带领辅警现场依法对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韩全成是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民警现场告知了其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韩全成。二、案件处罚的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韩全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的规定。曲靖市南小线路段设置的限速标志,为小型汽车限速70km/h,大型汽车限速50km/h,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路段实际行驶速度为81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的规定,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韩全成罚款100元的处罚法律依据充分、准确,适用准确,程序合法。三、关于韩全成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1.韩全成称“测速点位于曲靖市南小线5公里800米处,该流动测速点存在限速标志混乱且不明显、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测速点设置位置等问题,因此该执法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所采集到的证据属非法证据,不应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曲靖市南小线(翠峰北路)路段交通标志牌设置了醒目的限速标志“小车限速70km/h,大车限速50km/h”,悬挂于道路上,且于2022年10月24日向社会公告了限速值的调整。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进行移动测速时,在测速点前方设置了移动测速提示,提醒广大驾驶人安全驾驶。其次采集证据的移动测速仪是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8日14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曲靖市南小线5公里800米处时,被申请人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得其车速为81km/h。该路段小型汽车限速为70km/h。当场,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超速行驶的事实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曲靖市南小线5公里800米处时,车速达81km/h。该车速已超过规定时速(70km/h)的10%。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的罚款。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韩全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