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皓文。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未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曲靖市麒麟区福莱尔商贸行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被申请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我局未收到邓皓文声称的邮寄到我局的投诉举报书,因此未进行答复。收到复议书后我局已对该举报进行了核实,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福莱尔商贸行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云和坊店铺购买了炒豌豆一件,支付了15元。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福莱尔商贸行在其店铺内宣传炒豌豆产品无糖。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至本机关2022年12月12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后,于2023年1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对邓皓文投诉举报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至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止,被申请人未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申请人未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机关继续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未答复的行为进行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邓皓文的投诉举报在其申请行政复议前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