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6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6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3-24 15:11

申请人:尹冬林。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靖宁东路1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白)行罚决字〔2023〕12号)不服,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白)行罚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称:我们也是被逼无奈才做出此决定,到过很多部门没有结果才做出此决定,我们下面还有很多工人没有拿到工钱,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被申请人称:一、尹冬林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事实清楚。申请人尹冬林认为:我们也是被逼无奈才做出此决定,到过很多部门没有结果才做出此决定,我们下面还有很多工人没有拿到工资,并不是只为了自己的利益。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7月份,云南恒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办公楼维修建设工程项目,后云南恒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杜朝伟,杜朝伟又将钢结构、水电及铝塑板等建设项目分包给陈孟,陈孟又将钢结构及铝塑板建设项目分包给尹冬林、柏林进行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陈孟与杜朝伟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陈孟未向尹冬林、柏林二人结清剩余工程款。2023年1月18日18时许,尹冬林伙同陈孟、柏林二人,以讨要工资为名,不听劝阻,闯入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办公楼五楼楼顶,采用跳楼的方式威胁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人员解决其工程款结算问题。后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工作人员被通知到场进行协商,直至2023年1月18日19时许,尹冬林等三人才离开楼顶,持续时间长达1小时左右,造成该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冬林、陈孟、柏林的陈述、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相关材料、唐德生、杜朝伟、白玉恒、邓玉红等证人证言、处警执法视频、消防部门接处警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付款回执等证据证实,且确实充分。二、尹冬林扰乱单位秩序一案程序合法。2023年1月18日17时58分,接到群众唐德生报警称“在白石江街道玄天路市烟草公司办公楼楼顶有三名男子要跳楼,请求处理”后,我局指令白石江派出所出警处置,同时通知麒麟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现场救援。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孟、柏林、尹冬林三人坐于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办公楼五楼楼顶边檐位置,经了解,该三人欲以跳楼方式讨要工程款。出警民警对陈孟等三人进行劝阻,但陈孟等三人拒绝离开,威胁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人员到场处理才离开。后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工作人员被通知到场进行协商,直至2023年1月18日19时许,陈孟等三人才离开楼顶。因陈孟、柏林、尹冬林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我局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立案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将违法嫌疑人陈孟、柏林、尹冬林口头传唤至白石江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将传唤情况通知了该三人的家属。后调取了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相关材料。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孟、柏林、尹冬林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经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查证,陈孟等三人对现场进行辨认,调取相关书证等证据。2023年1月19日,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陈孟、柏林、尹冬林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三人均不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麒公(白)行罚决字〔2023〕第12号、第13号、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尹冬林、柏林、陈孟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后当场向三人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疫情原因,麒麟区治安拘留所对尹冬林、柏林、陈孟暂未执行行政拘留。三、尹冬林扰乱单位秩序一案处罚适当。经查,该案系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2022年8月,陈孟从杜朝伟处承包工程,后又分包给柏林、尹冬林二人。工程完结后,2022年12月29日,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云南恒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陈孟与杜朝伟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陈孟未向尹冬林、柏林二人结清剩余工程款。2023年1月18日,尹冬林伙同陈孟、柏林,闯入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办公楼五楼楼顶,以跳楼讨要工资的方式威胁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人员解决其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且在民警到达现场多次劝阻后,仍拒不离开。其行为不仅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细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二)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因此,我局认为,尹冬林等三人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的情节较重的裁量情形。另外,该三人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尹冬林等三人的量罚适当。综上所述,尹冬林等三人在单位办公场所内共同采取跳楼、威胁方式讨要其工程款,且经现场处警民警多次劝阻,仍拒不离开,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尹冬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白)行罚决字〔2023〕第12号),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8日18时许,申请人与陈孟、柏林以讨要工资为名,闯入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办公楼五楼楼顶,采用跳楼方式威胁该公司解决其工程款结算问题。在场群众唐德生看到该情况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申请人民警赶到现场后及时通知麒麟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现场救援。出警民警现场对陈孟等三人进行劝阻,但陈孟等三人要求支付工钱,拒绝离开楼顶。直到当天19时许,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副经理出现后,陈孟等三人才离开楼顶。同日,被申请人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对陈孟等三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陈孟等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三人均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决定对尹冬林、陈孟、柏林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暂未对尹冬林、陈孟、柏林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陈孟、柏林到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办公楼五楼楼顶采用跳楼威胁的方式讨要工程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白)行罚决字〔2023〕12号),决定给予申请人尹冬林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白)行罚决字〔2023〕1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