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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14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14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5-24 14:51

申请人:李长军。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第三人:曲靖市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滇东商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第三人销售的“幸福海蓝椰子汁原味”,消费金额3.8元。发现其产品存在双生产日期。于2023年3月4日向被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实名投诉(含有举报事项)。申请人投诉时间: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受理时间: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结案时间: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投诉内容:被投诉人销售了“幸福海蓝椰子汁原味”,被擦掉日期2022.01.01,改成2022.09.13,保质期12个月,是过期后实施的篡改行为。被投诉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实施的篡改行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被投诉人实施的篡改行为,其存在销售行为违法。上述事实已经被视频证据固定完毕。要求调解,调解不成诉转案,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告知是否立案。法定期限(90日)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责令其召回违法食品。被申请人结案反馈内容:经过现场调查,对消费者反映的现磨鲜榨椰子汁现场查看生产日期,进销货台账等,生产日期是通过喷码机打印出来的不易涂抹篡改,与消费者反映情况不实,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的产品是幸福海蓝牌椰子汁原味,而被申请人调查的产品是现磨鲜榨椰子汁。明显的现场所调查的产品与被投诉的产品不符。申请人在投诉时通过附件上传了四张图片,分别是购物小票、双日期图片,产品主要展示版面,产品标签信息。12315是实名认证,认证信息含有认证人姓名,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申请人在投诉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在2023年03月16日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又于当日结案,告知不予受理。其前后矛盾。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没有组织调解就不予受理,明显的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4日,举报人李长军称其在曲靖市福万家超市购买到“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过调查后,我局向当事人进行了反馈,当事人不服,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针对当事人复议请求,我局答辩如下:一、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对涉及的超市开展了调查,该超市证照齐全。二、我局工作人员对涉及的产品进行了检查,货架的同款产品没有出现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情况,同时该产品也没有其他的消费者反映出现此类情况。向超市方了解,李长军购买当场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无法查明双生产日期的情况是购买前还是购买后出现的。三、申请人说的“幸福海蓝椰子汁原味”和我局工作人员反馈的“现磨鲜榨椰子汁”是同一产品,两个名称分别在包装的两面。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在曲靖市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幸福海蓝椰子汁原味”一瓶,支付了3.8元。

2023年3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曲靖市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主要为:“被投诉人销售了‘幸福海蓝椰子汁原味’,被擦掉日期2022.01.01,改成2022.09.13,保质期12个月,是过期后实施的篡改行为。被投诉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实施的篡改行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被投诉人实施的篡改行为,其存在销售行为违法。上述事实已经被视频证据固定完毕。要求调解,调解不成诉转案,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告知是否立案。法定期限(90日)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责令其召回违法食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3年3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称:“经过现场调查,对消费者反映的现磨鲜榨椰子汁现场查看生产日期,进销货台账等,生产日期是通过喷码机打印出来的不易涂抹篡改,与消费者反映情况不实,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反馈时又告知不予受理,该处理方式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李长军作出不予立案的反馈。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李长军的投诉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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