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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20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20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6-14 15:25

申请人:刘晨翰。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2023年3月1日购买火腿片和香肠片,2023年3月8日收到商品,朋友说这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香肠片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等一切。火腿片执行标准:GB18357《宣威火腿》。生产商和销售商均不在宣威,使用错误执行标准。签订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超范围销售散装食品。发现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125条(二)。本人在2023年3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4月12日作出举报回复:经现场核实,水寨5组70号无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店,联系味源商行负责人朱由鑫是空号。已电话告知消费者。第一、申请人在2023年3月10日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3日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全国12315平台”是实名举报的,这点毫无疑问,监管部门可以看到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被申请人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恩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执法,导致其“现场核实,水寨5组70号无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店”。这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的,应当对本次案件负全责。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也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该公司的登记机关: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明知该商家不在麒麟区经营,却没有要求该商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变更,更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责令该公司限期登记。第五,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按照(四)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也没有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列入,啥也不干。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五日后,没有进行邮寄行政复议受理书,属于依法受理。4.“行政复议”围绕行政机关的“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本案的焦点是1.被申请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被申请人没有要求该商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变更是否属于不作为,选择性执法?3.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责令该公司限期登记是否属于不作为,选择性执法?4.被申请人也没有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属于不作为,选择性执法?若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中使用其他的法律或规章制度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书之前请向申请人提前告知,该申请书中申请人回复的仅是“被申请人当初的行政行为”。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4.35.38条,申请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和监察委员会申请“行政追责”。请不要泄露申请人隐私,申请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5.望贵府明察秋毫,一个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性质太恶劣)就在当地大肆销售,且市监局无法可依,滥用职权,“人治强盗”行为,时刻影响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被申请人称:2023年03月10日,举报人刘晨翰称其在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开设的网络店铺味源宣威火腿店购买的香肠片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标识,火腿片使用错误执行标准,被举报人签订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被举报人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使用错误执行标准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希望我局进行查处。2023年4月11日,我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经营户名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一、位于麒麟区益宁街道办事处水寨社区五组70号商铺的经营户是曲靖市麒麟区凯晨酱菜经营部,经营者是李渠川。该经营者于2021年11月6日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租赁期限是5年,在此期间未变更过名称及经营场所,一直正常经营;二是从开业至今,未曾使用任何证照开展过网络经营。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登记注册时的联系方式XX是空号。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我局答辩如下: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收的举报,是否受理、是否立案,通过平台反馈,举报人可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反馈视为告知。2023年03月10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3年03月10日09:18:43由麒麟区消保科进行向下分流操作,转到麒麟区益宁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益宁市管所当天进行了接收,即受理。经过初步核查,2023年04月03日由益宁市管所进行核查反馈选择立案操作,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举报人可通过平台查询。二、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执行”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举报人2023年03月10日举报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期限可至2023年4月24日。我局多次通过电话未联系到被举报人,2023年4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均在法定时限内。且水寨五组70号的经营户曲靖市麒麟区凯晨酱菜经营部自2021年11月6日租赁该房屋后正常经营至今,申请人所谓的“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执行导致水寨五组70号无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更是无稽之谈。 三、申请人提出的“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也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被举报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公司法。四、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明知该商家不在麒麟区经营,却没有要求该商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变更,更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责令该公司限期登记”。其一,被举报人是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申请人所列上述法律法规。其二,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办营业执照时签订市场主体(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只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申报的住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即可。被举报人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了登记,我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进行了登记。五、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的问题。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被举报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我局已经进行立案,但是当事人无法找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中止该案调查,待合适的时候,恢复案件调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在味源宣威火腿店支付9.9元购买“宣威火腿精选片装香肠片”1袋。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举报内容主要为:“2023年3月1日购买火腿片和香肠片,2023年3月8日收到商品,朋友说这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香肠片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等一切。火腿片执行标准:GB18357《宣威火腿》。生产商和销售商均不在宣威,使用错误执行标准。签订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超范围销售散装食品。发现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125条(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罚款五万元以上,125条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进行奖励。(无证生产、超范围销售散装、无资质私自分装、使用错误执行标准、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销售不安全食品6个问题)。”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结案反馈称:“经现场核实,水寨5组70号无曲靖市麒麟区味源商行店,联系味源商行负责人朱由鑫是空号。已电话告知消费者。”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仅根据被举报人登记的地址和登记的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在登记地址查无此店和联系不到经营者时,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查找(如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上的登记地址、邮寄货物地址等),属未尽到全面调查案件的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刘晨翰作出的结案反馈。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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