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志桂。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304号)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30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生产的“韭菜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4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304号)称,属于标签瑕疵,已责令改正,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识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的规定,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涉案产品仍在市面上销售,被申请人不责令被举报人进行召回,故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有三个要素,即要做到违法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才能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没有召回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也没有依法退回货款和赔偿申请人,令投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该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次,被举报人是经举报查证后才改正的,该行为也不属于自行纠正。故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最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才告知不予立案,程序上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谢志桂关于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生产的净含量为80克的“韭菜花”产品包装存在问题的投诉举报,举报反映该产品的外包装印制的产品效果图旁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法律规定。收到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了回复。现就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说明如下:一、是否属于标签瑕疵的问题。经查,净含量为80克的“韭菜花”产品包装上,有成品韭菜花图片以及辣椒、鲜花、土坛、盘子等图片,产品包装上有鲜花、土坛、盘子的图片,只是为了美观。配料表中的配料标注非常清晰,产品中添加了韭菜花、苤蓝丝、辣椒、糖、白酒、食用盐,不含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该产品包装图片上有鲜花、土坛、盘子,就消费者日常经验就可以判断,该图片不可能是产品的真实面目,鲜花、土坛、盘子等物品也不可能出现在产品里。消费者不可能会被误导。但该产品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标签内容不够准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综上,我局认为,该投诉举报反映的产品标签是属于瑕疵。二、关于召回的问题。我局认为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涉及的产品应当实施三级召回,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因此召回工作有一定的滞后性,属于正常情况。三、不予处罚的问题。我局答复中并未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我局答复为不予立案。四、奖励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到的奖励的法律依据已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前适用的奖励的法律依据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奖励的前提是“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奖励的前提是立案,结案,因此不属于投诉举报这个环节的问题。五、回复时限问题。我局2023年3月15日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函,我局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并于3月28日依法依规对当事人投诉举报函反映事实进行回复,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关于时限的要求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在陆良圣邦购物广场购买了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生产的“曲靖韭菜花”一袋,净含量:80克,支付了3.9元。后,申请人以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字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向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2023年3月15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22030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曲麒市监责改〔2023〕220313、220318号)。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304号)。告知称:“你的投诉举报信我局已收悉,信中反映你购买的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生产的净含量为80克的‘韭菜花’产品包装存在问题。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包装上印刷产品效果图旁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你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予立案。对于你退还购物款以及索赔的投诉,我局已将你的相关诉求向该公司进行反馈,准备组织调解,因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转办函》(曲市监诉字〔2023〕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220302号)、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曲麒市监责改〔2023〕220313、220318号)、《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304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韭菜花厂生产的“曲靖韭菜花”产品外包装上产品效果图旁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字样,此种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但从该产品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产品包装上的效果图与产品本身相差不大,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瑕疵标注。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行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投诉的事项。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3年3月21日进行了受理。后因被举报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在告知书中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举报奖励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案被举报人的瑕疵标注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给予奖励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30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