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志桂。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4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称,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0977并未就质量等级作出划分,而涉案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属于虚构质量等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71条的相关规定。虽然“合格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但涉案产品其标注的系“质量等级:合格品”,并不是仅标注“合格品”,标注的“质量等级:合格品”属于虚构质量等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71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谢志桂对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的投诉举报函,反映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绿豆糕”的食品包装上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的字样,投诉人认为该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0977未就质量等级作出划分,该产品作为标注质量等级为“合格品”属于虚构质量等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要求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赔偿,要求我局处罚被投诉人并获得举报奖励等要求。就投诉问题我局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表示不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赔偿。就举报问题我局于3月17日对被举报人投诉进行了立案调查,3月21日调查终结,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投诉举报事项于3月27日按照投诉举报人的要求方式作了回复。我局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为:“合格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最基本条件,与“不合格品”相对应,因缺乏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把不合格食品当作合格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且被投诉人并没有标注为“优等”“特等”“甲等”“一等”等具有夸大性的词语表述。因此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标注,我局认为被投诉人生产的食品标签不含有虚假内容,故不予行政处罚。投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认为,虽然“合格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基本要求,但涉案产品其标注的系“质量等级:合格品”,并不是仅标注“合格品”。言下之意就是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为非法,标注“合格品”为合法。我局认为,“合格品”本身就含有质量的含义,针对广大的消费而言,是否加上“质量等级”这四个字,并无实质意义的区别。因而,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并无不妥之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在万里春购物中心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绿豆糕”一盒,净含量:200克,支付了4.5元。后,申请人以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合格品”字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向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2023年3月15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对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进行了调查。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回复函》。回复称:“你于2023年1月15日向我局递交的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的函,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现将处理情况告知如下:1.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3月27日调查终结,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对你提出举报奖励的要求,因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奖励;对你提出的退还货款和获得依法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你投诉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在其生产的‘芝麻绿豆糕’的食品包装上标注‘合格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合格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最基本条件,与‘不合格品’相对应,因缺乏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把不合格食品当作合格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且被投诉人并没有标注为‘优等’‘特等’‘甲等’‘一等’等具有夸大性的词语表述。因此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不构成虚假宣传。2.被投诉人认为对你未造成损害,拒绝对你赔偿;我局认为损害事实不明,不予责令被投诉人对你赔偿。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无违法事实,不构成违法行为,驳回你的投诉举报函中的请求。”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转办函》(曲市监诉字〔2023〕2号)、询问笔录、《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关于谢志桂投诉的调解意见回复》《投诉举报回复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案被举报人在其生产的“绿豆糕”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合格品’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含有虚假内容。故,被申请人对曲靖市麒麟区新兴糕点食品厂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申请人谢志桂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