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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1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1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8-24 09:54

申请人:郑思远。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郑思远投诉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的情况回复》不服,于2023年6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郑思远投诉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的情况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的金银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郑思远投诉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的情况回复》,内载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另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其中载明“因郑思远购买涉案产品全程录音录像,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向郑思远收集进一步证据再做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现场未检查到“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未向申请人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购物视频,故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收集相关证据且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告知若现场未检查到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收集证据,而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收集证据,故导致被申请人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关于类案参照,现提交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府复决字〔2022〕19号。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对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金银花一事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2022年10月3日,郑思远通过邮政专递将投诉举报信邮寄到我局。称其在2022年9月11日在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购买了金银花,购买后发现金银花超过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3日对云客隆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郑思远投诉举报信中的金银花销售,该超市负责人称从来没有卖过金银花,但是之前有人在店内购买了苏打水和薯片以后,希望超市给开一张收据写上金银花好一起报账,该店负责人称收据是按顾客的意思开的,投诉举报信中的金银花并非是在该店购买的。对云客隆超市虚开收据的事情,商家已经作出深刻检讨,并表示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商家的电脑记录,未查询到金银花产品的库存以及销售记录,根据郑思远提供的收据内容、付款日期、付款金额20元,工作人员调取2022年9月11日商家的销售记录,只有一单是收费20元并且是购买薯片和矿泉水的,该单销售的商品为噜咪啦马铃薯片(美好原味)4袋,每袋1元,农夫山泉苏打矿泉水柠檬味4瓶,每瓶4元,合计20元。我局工作人员当场截取图片,商家签字确认留存证据,现场该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作为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局决定对云客隆超市不予立案调查。二、未向其收集相关证据情况说明。我局收到郑思远邮寄的金银花和购物收据各1份,根据郑思远提供的证据,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客隆超市在现场检查时出示了购物收据和金银花。我局认为,郑思远作为举报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该在邮寄收据和金银花时一并把所有证据邮寄到我局,而不是等我局工作人员索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申请人在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购买了“金银花”,支付了15元。2022年10月3日,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为由,向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郑思远投诉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的情况回复》。回复称:“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到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店并没有发现有金银花产品销售,商家表示从来没有卖过金银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商家电脑记录,未查询到金银花产品的库存以及销售记录。2.关于收据的问题。商家表示之前有人在店内购买了苏打水和薯片以后,希望超市给开一张发票写上金银花好一起报账,该店负责人称收据是按顾客的意思开的,投诉举报信中的金银花并非是在该店购买的。对虚开收据的事情,商家已经做出深刻检讨,并表示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综上所述,该投诉中所反映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充分,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收款收据、袋装金银花照片、曲靖市麒麟区云客隆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监管巡查记录、电脑取证记录、《关于郑思远投诉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的情况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的电脑记录中未查询到金银花产品的库存以及销售记录,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已经说明其有购买产品的全程录音录像。被申请人仅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未向申请人调查取证,属未尽到全面调查案件的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郑思远投诉云客隆超市销售过期金银花的情况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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