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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6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6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8-24 10:13

申请人:左恒鸣。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不服,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针对举报人举报案件进行依法调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阐明理由,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同时,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唯有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公众也能据此了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逻辑,进而增进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含义的理解,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功能。被申请人为了帮助商家逃避法律责任,不予立案属于失职渎职,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最终导致其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列明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仅凭被申请人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该商家出售的商品全国老百姓都有可能买到,被申请人未没收商家违法所得(单价乘销量)、被申请人对违法商人的放纵,左恒鸣认为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人情世故来往关系,严重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左恒鸣关于曲靖市玲玲特产店销售的 “云南特产饵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销售的涉事产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店证照齐全,生产厂家证照齐全,并且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该店销售的涉事产品的净含量标注为“散装称重”,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关于认定的食品标签瑕疵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属于食品标签瑕疵。同时涉事产品经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玲玲特产店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锦磨坊云南特产美食网”购买了“云南烧饵块”一袋,支付了10.8元。后,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玲玲特产店销售的“云南烧饵块”的净含量标注为“散装称重”,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为由,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玲玲特产店。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3年6月6日对曲靖市麒麟区玲玲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投诉标签有瑕疵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已告知经营者下架不准销售。”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网上订单截图、产品外包装图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处理情况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玲玲特产店销售的“云南烧饵块”的净含量标注为“散装称重”,此种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但从该产品的实际性质来看,该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标注,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瑕疵标注。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行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对申请人左恒鸣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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