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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7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7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8-24 10:16

申请人:王全翠。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第三人:曲靖鑫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希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麻黄工业园区麻黄一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302202300057)不服,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302202300057)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称: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死者曾兴明于2022年6月22日早上7:10分左右工作服、安全帽、鞋子等穿戴整齐准备出门上班,站起来突然晕倒在沙发上,送到第一人民医院北城医院进行抢救,救治无效死亡,死者曾兴明属于在为上班做准备途中发生意外。故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我单位于2023年3月21日受理了该案件,经调查核实,曾兴明系曲靖鑫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在该公司生活区G栋2单元403室。生活区与厂区是分离开来的,生活区距离厂区800多米。2022年6月22日早上7点10分左右,曾兴明在家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准备去上班,在家里突发疾病,倒在沙发上,后由家属、邻居、工友送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北城医院抢救,抢救至9点32分死亡。经调查讨论曾兴明突发疾病地点系家里,不属于“三工”范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302202300057。

第三人称: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53030220230005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陈述死者曾兴明于2022年6月22日早上7:10分左右工作服、安全帽、鞋子等穿戴整齐准备出门上班,站起来突然晕倒在沙发上,送到第一人民医院北城医院进行抢救,救治无效死亡。死者曾兴明属于在为上班准备途中发生意外。首先,申请人认为死者属于为上班准备途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曲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受害者是在家中穿戴工作服装及鞋帽,家是休息生活场所,非工作场所,时间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时间、地点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害人在家中突然晕倒,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受害人从家中到单位上班,准备出门时突发昏厥,随后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53030220230005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2日早上7点10分左右,曾兴明(申请人的丈夫)在家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准备去上班,在家里突发疾病,后被送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北城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以曾兴明突发疾病地点系家里,不属于“三工”范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530302202300057)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302202300057)、调查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打卡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曾兴明在家里突发疾病死亡,该事实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主张,曾兴明的死亡是在为上班做准备途中发生意外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曾兴明的死亡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302202300057)。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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