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职不服,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云南万锐商贸有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比如申请人购买了一个包子,包子里有一只蟑螂然后投诉举报,但是举报结果说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从而导致购买包子金额的经济损失。秉承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视频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复议,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特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通知书中告知救济法院管辖具体名称。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吴某的投诉举报挂号信。投诉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云南万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店铺(云南骏扬土特)支付6.47元购买产品“云南曲靖陆良酥里香永永麻辣土豆片土豆丝条原味洋芋袋装薯条零食”。被投诉举报人在其开设店铺内宣传产品无糖(宣传位置于:商品快照-产品参数-是否含糖一无糖),收到商品后其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远超过GB28050的无糖标准。我局依法受理并核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我局答辩如下: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部分属实。投诉人2023年11月14日通过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11月21日我单位收悉并依法受理。12月5日我局对被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云南万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店铺“云南骏扬土特”销售的产品“云南曲靖陆良酥里香永永麻辣土豆片土豆丝条原味洋芋袋装薯条零食”,在商品详情是否含糖标示无糖。营养成分表中显示每100克含碳水化合物69.2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糖水化合物(糖)含量声称方式为“无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我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商家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该产品自上架以来销售量41包。仅同时收到当前行为问题消费投诉二个。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能够提供进购票据及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在办理过程中因为工作疏忽未将受理情况、是否立案情况告知或回复申请人。二、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提出的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的诉求,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但因为工作疏忽未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购买了云南万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销售的麻辣洋芋丝5袋,支付了6.47元。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万锐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签收了该信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后,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国内挂号信、邮件轨迹截图、拼多多平台订单截图、商品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未告知是否作出立案的决定,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关于吴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受理和是否立案已经作了明确的说明且该《答复》已由本机关邮寄送达申请人。故,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已无必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吴某的投诉举报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