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鲜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5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被申请人辖区内“曲靖某公司”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不服,遂进行复议。被举报人作为一个网上店铺经营者,其销售的产品遍布全国,影响极大,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其完全有能力知道涉案产品是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但其仍然宣传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明知。被申请人过度行使自由裁量,不造成危害后果且并非主观故意,现在我国没有明确针对性解释何为危害后果,其中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多数都是通过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判定,而执法人员的主观方面占据了绝大部分,这就造成了行政不法行为概念异化、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被蚕食和“不予立案”被滥用。从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可以看出,被举报人确实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客观成立,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客观成立的。本条法律当中的损害并没有单指是什么损害。公民的权利中,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平等权,监督权,人格权,都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本人和卖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就应该向申请人提供不欺骗、不误导的服务。那么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进行举证,如无法进行举证,那证明事实依据违法,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此行为应当予以确认违法。综上,申请人的举报系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请求查阅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请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被举报人在抖音商城销售蜂蜜时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实名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请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立案,最终处罚结果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如不予立案请书面告知举报人,便于后期的维权。”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件后于2024年10月11日随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在抖音销售的蜂蜜广告中使用“蜂蜜水的功效与作用(包含:1、缓解疲劳,2、增强免疫力,3、延缓衰老,4、改善便秘,润肺止咳等功效)”等宣传术语,涉嫌在该广告语中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于同日告知了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即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后对现场进行了核查,制作了检查记录,下达了(曲麒市监责改〔2024〕15-1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以曲靖某公司涉嫌在销售产品宣传中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该公司在抖音商场销售蜂蜜广告中使用“蜂蜜水的功效与作用(包含:1、缓解疲劳,2、增强免疫力,3、延缓衰老,4、改善便秘,润肺止咳等功效)”,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后调取当事人手机销售平台数据,2024年9月14日网络销售1单,收款118元,9月15日至10月11日共成交3单,收款182元,合计成交金额30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决定对该商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认定:该商家证照齐全,并提交了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且是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案发后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了隐患,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其所销售产品数量少,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商家也及时积极改正,故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我局收到您的举报后,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人在抖音商场网站售卖‘洋槐蜜’,其宣传使用‘蜂蜜水的功效与作用’内容包含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责令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即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并予以立案且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行为有违法事实,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决定对该举报依法立案但不予处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歪曲事实,不能成立,恳请麒麟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向曲靖某公司购买了“洋槐蜜”2瓶,支付了118元。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以曲靖某公司在抖音商城销售蜂蜜时宣传该产品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由,通过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曲靖某公司。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曲靖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曲麒市监责改〔2024〕15-1011号),要求其停止经营销售,改正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对曲靖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不罚〔2024〕31号)。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反馈称:“我局收到您的举报后,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人在抖音商场网站售卖‘洋槐蜜’,其宣传使用‘蜂蜜水的功效与作用’内容包含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责令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抖音平台订单截图、产品外包装图片、蜂蜜水功效与作用宣传图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曲麒市监责改〔2024〕15-10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麒市监不罚〔2024〕3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曲靖某公司在抖音平台的蜂蜜广告中使用“蜂蜜水的功效与作用(包含:1.缓解疲劳,2.增强免疫力,3.延缓衰老,4.改善便秘等功效)”等宣传术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从宣传的内容来看,相关功效和作用的宣传并未超出一般人的认识且并不是针对其特定产品所做的宣传,该宣传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故,在曲靖某公司及时整改完成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鲜某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