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5〕12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5〕12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5-02-28 16:2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12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5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9日邮寄关于麒麟区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糕点产品存在销售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41212日被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并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了回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我局于20241216日收到李关于麒麟区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茶鲜花饼配料表中的配料属于复合配料而未展开原始配料的投诉举报书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申请人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向麒麟区食品销售店进行反馈,准备组织调解。但该商家表示不同意赔偿,并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20241219日出具了书面的《举报投诉答复函》,并于20241220日通过国内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寄出。综上,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并将投诉处理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到被投诉举报人麒麟区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证照齐全,且提供了案涉商品的《检验报告》。经查,该商家销售的茶鲜花饼配料中的小麦粉重瓣红玫瑰花瓣实际添加量大于食品总量的 25%,因其不是复合配料,故不需要展示原始配料。配料中的其余配料均执行国家标准,且实际加入量均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的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该复合配料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故该产品配料中的复合配料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241220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国内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寄出,回复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因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经调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法定期限内通过国内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寄出,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恳请麒麟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123日,申请人购买了麒麟区某食品销售店销售的鲜花饼3,支付了2.34元。2024 129日,申请人以麒麟区某食品销售店销售的鲜花饼配料表中的“配料”未展开原始配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麒麟区某食品销售店。被申请人于20241212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2024121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投诉答复函》并于20241220日邮寄送达了申请人。《答复函》中已经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订单、产品外包装图片、《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答复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41219日作出了《举报投诉答复函》并于20241220日邮寄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5228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