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有关事项的公示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1-16 1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实施主体: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实施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条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实施条件: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警官证件;(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现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拒收的,在凭证上予以注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将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一)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二)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拒收情况由执法人员备注。
(三)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