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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和草原 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有关事项的公示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1-16 1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黄泥堡村委会寨上村28号李燕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实施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案由:擅自占用林地
       被处罚人:李燕红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黄泥堡村委会寨上村28号
       处罚决定书:曲麒林罚决字﹝2020﹞第0026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4年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浑水塘处占用林地建盖养殖房。经曲靖市麒麟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你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35平方米,其中公益林面积为54平方米,属60林班1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商品林面积为681平方米,属60林班48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已被毁坏。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陈述笔录;②证人证言;③鉴定意见; 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1年07月31日前);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350元(柒仟叁佰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银行(账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交纳。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麒麟区人民政府  或者 曲靖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沾益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时间:1、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1年7月31日前)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350元(柒仟叁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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