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实施主体: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实施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条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实施条件:不履行行政决定。
实施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规定强制执行。
(一)催告。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强制执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文书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