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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地震应急预案

  • 信息来源麒麟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4-07-23 08:58

曲靖市麒麟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规范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曲靖市地震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麒麟区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麒麟区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委、政府领导下,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委、政府和曲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地震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市公安麒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麒麟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局、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审计局、曲靖市广播电视台麒麟报道新闻中心、区能源局、区林业和局、区统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麒麟区供销社、区气象局、麒麟供电局、区消防救援队,各镇、街道。

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若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1.4一般地震(见3.1地震灾害分级)发生后,视震情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该XXXX级指挥部按程序撤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发生后,麒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入上级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麒麟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麒麟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麒麟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麒麟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响应等级启动

1)区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启动。

2)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部门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Ⅳ级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预防和预警

4.1队伍能力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各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加强地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等提供人才保障。

4.2指挥体系建设

4.2.1 各级政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抗震救灾指挥场所,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获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与指挥调度。

4.3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区财政局要保障防灾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应急经费,并将震前防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区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及经费支持。

4.3.2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等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各级物资储备库,依托各类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供应。

4.3.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的权属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防疫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准备

4.5.1 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4.5.3 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工作

4.5.4 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等单位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能源局和麒麟供电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震后灾区供电需

4.5.6 市广播电视台麒麟报道新闻中心应强化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管理,确保震后迅速恢复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6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文旅、科技、广电、地震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将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镇(街道)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7 应急准备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区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区地震局要加强全区地震台网建设管理运维,收集和管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为上级部门提出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支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要保持地震工作领导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和上报。

4.8.2 区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区地震局要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8.3 各镇(街道)、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地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上级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抄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启动Ⅳ级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对地震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论报区人民政府。

6处置程序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处置(Ⅰ、Ⅱ、Ⅲ级响应)

6.1.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对地震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论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区政府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等初步情况。

3)成立前后方指挥部,区政府分管领导率前方指挥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后方指挥部及时收集并发布灾情信息,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地震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对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介入后,抗震救灾工作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开展。

6.1.2应急处置措施

l)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区地震局迅速收集余震、前兆等专业资料,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震情发展趋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收集城镇住房倒损情况;区卫生健康局统计上报医护人员出动、救治伤病员人数、死亡人数等救护与防疫情况;区财政局和区红十字会收集、统计财政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和捐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集、统计工矿企业厂房和设备受损情况;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麒麟中队统计派出抢险救援人员情况;区交通运输局统计道路损毁和恢复情况;麒麟供电局收集、统计电力受损和修复情况;区水务局收集、统计水库设施和供水受损情况;区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

各职能部门将信息汇总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区人民政府。

2)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迅速发动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人员搜救。灾区各镇(街道)迅速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抢险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生命搜救;调用大型器械,如挖机、吊车等,用于人员埋压时救援。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区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等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的组织调度,确保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传染病暴发疫情。

5)交通运输。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协调应急运力,设立优先通道,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地区增援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提供优先通行保障,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6)人员安置。各镇(街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7)抢修基础设施建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交通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电力部门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8)灾害监测。区地震局、区气象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等单位加强震情、气象、空气、水质、土壤等情况的监测;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水库、工矿企业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武警麒麟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和组织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1)涉外事务。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向区外事办报告有关情况。

12)新闻宣传。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等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掌握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损失评估。区地震局全力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与灾区镇(街道)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配合上级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4)应急响应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6.2.1应急启动

1)区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6.2.2 应急处置措施

1医疗救护与伤员转运。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开展伤员救治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

2)治安维护。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司法局等单位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灾害监测。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恢复地震监测设施,了解震情监测信息,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4)新闻宣传。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等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区地震局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区统计局等单位,负责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应急响应结束。抢险救灾工作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和灾区群众生活影响因素消除,灾区社会秩序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6.3灾区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

灾区各镇(街道)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党员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和发放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4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须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政府、各镇(街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邻近区县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区县地震是指在麒麟区邻近区县发生地震波及麒麟区的地震灾害。地震造成麒麟区建筑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视灾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地震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并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3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麒麟报道新闻中心、市公安局麒麟分等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预报期届满,省政府没有续报或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终止应急戒备

8.2.2 地震传言事件

当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区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镇(街道)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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