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2月5日前反馈至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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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docx
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4日
《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麒麟区乡镇街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麒区政发【2011】59号)文件,结合麒麟区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1年《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麒麟区乡镇街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至今,有效的监督管理了乡镇街道的建设工程项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增多且涉及面广,原先的管理办法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时在区委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镇(街道)存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不到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不规范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领域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为了更好规范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办法》制定工作,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麒麟区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麒麟区乡镇街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麒区政发【2011】59号),牵头起草了《办法》,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办法》,经过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由麒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集体审议研究。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麒麟区乡镇街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麒区政发【2011】59号)、《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工程现场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拨付、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等安装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本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活动。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总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各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总工程造价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制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程序,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库
明确了各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录用不低于5家招标投标代理服务、5家造价咨询服务、5家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建立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库,负责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建设工程预算价、招标工程拦标价的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结算价审核服务工作。每个项目从库内随机摇号产生一家机构负责相应工作。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库须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三)招投标
明确了招投标规范流程,从统一招标代理、公告发布、保证金缴纳、评标、备案、公示、中标、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严格要求。
(四)工程现场管理
成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小组,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同时遇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严格控制总量不能超过合同总工程款的5%。超过合同总工程款的5%且在10万元以内的,在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时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再实施”的原则,坚持事先商量确定,坚持事先签证,坚持额度追加原则,不得自行追加或变更。工程变更须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方案,如实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经施工现场管理小组或监理审核签署意见,按工程变更金额分别由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若工程一次性变更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应招标限额(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应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不可分割的,经审批后可直接发包给原施工单位。
(五)监督管理职责
各镇(街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区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