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关于转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公示

  • 信息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6-17 14:51

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条措施

 

为切实解决我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存在的执业医师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缺乏、公共卫生队伍不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数量不足和能力偏低、行业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短板弱项,为健康云南建设提供关键支撑,提出以下措施。

一、扩大执业医师数量

(一)医教协同培养人才。健全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定期制定和发布人才需求规划。教育部门和医学院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规划,结合医学教育资源状况,按需招生、以用定招,健全招生与培养、就业的联动机制,推动医学院校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提高临床技能培训质量。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临床技能中心建设力度省财政分别给予舞个临床技能中心400万元、200万元补助2020年起分3年兑现实现全省培训基地临床技能培训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执业(助理)医师培养力度。各地区要加大对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对当年考试达标率较上年提高5%以上的州(),根据考试通过人数,省财政给予50万元-200万元奖励补助,用于人才引进和人员奖励、培养、培训等。将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达标率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综合评价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四)补齐执业医师缺口。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及时补齐执业医师缺口。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招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并承诺在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察招聘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服务期限内不能调动,所需编制可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制外人员),由同级财政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畅通人才引进渠道

(五)完善公开招聘政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时,经同级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自主组织笔试、面试工作,择优招聘。对公开招聘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为1:2,其中,儿科妇产科、精神科、全科、口腔、麻醉、康复、急诊、影像病理等急需紧缺专业或岗位(具体范围由同级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不设开考比例,但须划定成绩合格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六)完善考察招聘政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高层次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考察招聘,考察招聘包括面试、技术操作、综合考察等形式,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调整人才引进计划,自主设置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和考察内容,由同级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办理(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办理),不受申请和受理时间、批次次数、开考比例等限制。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考察招聘的方式到省内外医学高等院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开展校园招聘,现场签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七)明确县乡考察招聘条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招聘儿科、妇产科、精神科、全科、口腔、麻醉、康复、急诊、影像、病理等急需紧缺专业或岗位(具体范围由县级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考察招聘方式进行。乡镇卫生院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考察招聘方式进行。艰苦边远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可结合各地区实际适当放宽招聘年龄和学历条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放宽至大学本科学历,乡镇卫生院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八)大力引进“候鸟”人才。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引进、自主决定合作方式、自主支付报酬。鼓励各地区建立候鸟人才工作站,挖掘发现候鸟人才(含退休人员),建立供需对接渠道,引进候鸟人才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诊疗、带教、手术、科研等服务,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目标、有关报酬和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人才公寓。同级财政对候鸟人才工作站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三、优化编制和岗位管理

(九)创新人员编制管理。建立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统筹使用制度,合理配置编制资源,重点用于补充执业医师。强化人员统筹使用,推行县管乡用,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下沉、流动、共享的用人机制。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进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有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区可参照省级安排专项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做法,建立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标准和条件,提高引进人才实效。(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优化编制和岗位结构。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人才可不受预留空编要求的限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医疗机构不再增加工勤人员。编制使用向急需紧缺岗位倾斜,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单位编制数的10%,医、药、技人员占比不低于单位编制数的60%,乡镇卫生院医师人员占比不低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30%。提高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等级较高、人才密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比照省外发达地区同类医疗卫生机构水平确定。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用人机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一)规范编制外人员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须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管理编制内、外人员,实现同工同酬,并按规定为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有关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编制外人员在岗位管理、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分配、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编制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四、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汇聚人才

(十二)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吸引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院等级评审、重点(优势)专科评审,在推进临床医学中心和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同等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卫生健康人才奖励评选的权利。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离岗创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从国外、省外引进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各级财政安排社会办医疗机构补助资金时对其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三)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医师按照规定备案后开展多点执业,并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执业形式、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待遇和报酬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鼓励医师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

(十四)搭建人才发展高地。在全省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中有计划地遴选30个学科,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对每个学科投入1000万元,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临床医学中心。入选的临床医学中心,可引进省外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学科团队帮助建设,对不少于3(含学科带头人1),并连续、全职在云南服务3年以上的引进团队,省财政在服务期内给予每个团队1000万元奖励补助。3年后经考核评审,学科实力达到西部地区前3位的,省财政给予每个临床医学中心1亿元奖励补助。每个临床医学中心须带动3个州()级医疗机构相关学科发展,打造临床医学分中心,实现人才培养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五)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从国外、省外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含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5)到我省工作,并协议连续、全职在云南服务3年以上,每引进1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同级财政给予医疗卫生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每引进1名具有博士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同级财政给予医疗卫生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六)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扩大医疗卫生人才在各类人才项目中的入选比例。对遴选为医学领军人才、医学学科带头人、医学后备人才的,省财政分别给予医疗卫生机构每人每年10万元、8万元、8万元补助,用于学习培训和新技术推广。(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七)统筹人才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区各单位统筹制定人才引进、培养的奖励政策,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加大本土优秀人才培养力度。允许县级及以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按医疗服务收入5%-10%的比例安排人才发展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柔性引才、人才奖励、科研奖励、人才培养、医疗卫生人员多点执业报酬等。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奖励可叠加实施,同层级、同类别的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可叠加。(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六、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

(十八)完善人员配备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服务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出台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并抓好组织实施。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建成50人的卫生应急队,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建成30人的卫生应急队。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人员配备:独立传染病医院按照每床位不低于1.4人、非独立传染病医院(院区)和县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每床位不低于0.8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九)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财政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给予全额保障。县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具体补助方案,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发展,激励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等支出予以足额保障。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及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公共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有序推动公共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二十一)优化职称评审制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侧重评价临床诊疗能力和服务质量,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报考(申报)职称资格可提前1年。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考核认定为基层有效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年满57周岁的,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十二)提升服务能力。采取分年度分批次的方式,3年内对全省乡镇卫生院院长轮训一遍,培训内容包括政策业务、管理等方面,有效提升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加大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提升学历层次,拓展口腔、儿科、康复等专科专项能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十三)落实生活补助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具有中级职称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予发放,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或退休离岗的停止发放。经费由州()、县(市、区)财政保障,各地区生活补助落实情况,与省对下有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安排挂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四)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未业务收支有结余的,在提取不高于当年医疗收入1%的医疗风险基金、10%的职工福利基金(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后,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分配时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倾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十五)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逐步实现我省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助理)医师。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全科医生,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通过考试的直接聘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结合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对全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十六)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20201月起,省财政对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平均500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省级补助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八、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二十七)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公立医院班子成员薪酬水平挂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取消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比例限制,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公立医院在落实现有绩效工资水平的同时,以上一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预留发展资金后,可将不低于结余数的60%用于人员奖励,纳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动态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鼓励探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开展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试点,院长年薪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九、增强职业荣誉感

(二十九)营造尊医重卫氛围。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疗卫生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优化执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安全。倡导尊医重卫和理性就医观念,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选树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先进典型,充分挖掘优秀医疗卫生人员先进事迹和感人案例,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推动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从2020年起,每年遴选300名优秀医疗卫生人员,分别在医师节护士节由省政府给予专项奖励并颁发证书: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十、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将落实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措施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