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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8 11:12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街道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的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包机构);
(三)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等;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等;
(十)行政给付的种类、数额、标准等;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二)行政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部门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执法职能调整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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