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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8 11:18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街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街道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街道的法制机构(党政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列入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本街道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需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并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在法制审核中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及时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街道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街道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街道法制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街道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行政办案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四条 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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