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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19 16: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本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也由局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属各承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拟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在报送局领导审批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前,送负责法制工作的科教法规科进行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
    (三)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超越范围,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严格按法定范围、权限实施行政强制;
   (四)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规科法制审核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应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局主要领导及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送达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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